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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細核《與臺灣關係法》原文,第二條B項第五款明定美國“以防禦性武器供應(provide)臺灣”,所謂“供應”,並不是軍售或軍購,它可以解釋成“贈予”,解釋成“求你收下”,解釋成“我不要了,放在你家”,解釋成“為了保護我們‘美國政治上、安全上與經濟上的利益’,請你笑納,多多使用”……這是英文provide一字的真義與正解,provide從來沒說是買賣,既無硬性的買賣字義,為什麼美國方面一定要硬性解釋成軍售;而臺灣方面一定要硬性屈從為軍購?就美國說來,這不是欺負人嗎?就臺灣說來,這不是賤骨頭嗎?
B。臺灣有一點骨氣,就可比照英國等國的模式,“不花分文”地取得美國防禦性的武器。最新的報道是2004年10月17日的英國《獨立報》,上面說:布萊爾首相指出,讓美國部署導彈,可使英國不花分文獲得防禦性武器,同時,數個東歐國家均表達高度意願,尤其是波蘭。
C。臺灣不但買武器,還高出“世價”(世界價格)來買,主子不但賣骨頭給走狗,還賣得特別貴,臺灣非凱子而何?今之覺者自親民黨而國民黨,憬然不做“凱子軍購”,盼以合理價格買骨頭,殊不知只要是“購”,就是凱子。看看美國怎樣低姿態對待它在歐洲的看門狗英國吧,它要送武器給英國,英國說要得到我們國會同意,我們才收呢,做狗也得有點“狗格”呀!
澄清五 《與臺灣關係法》置臺灣於何地,沒理由不先弄清楚
A。 1979年1月1日,美國在《中美建交公報》中,白紙黑字地作出兩個承認:一、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二、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箇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B。 3個月零10天以後(1979年4月10日),美國私下裡推出一部《與臺灣關係法》,並向前追溯3個月零10天,把生效時間拉到上面的《中美建交公報》同一天,做了另一種自相矛盾的白紙黑字,鬧出美國開國以來的一個笑話。 。 想看書來
李敖就軍購案說帖(3)
C。為什麼是笑話呢?因為全世界國際法或國內法中,都沒有這種怪胎。根據1979年3月13日的美國“國會記錄”S2581頁,在《與臺灣關係法》立法時,就有參議員忍不住質問:在我們已承認北京是中國唯一的政府以後,我們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