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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傳統就會被外來文化‘異化’。”
他說:“發展中國家有些作家、科學家將作品寄往國外發表,甚至移居國外,智力資源外流,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國內缺乏版權保護或版權保護水平偏低,政府不能為他們進行科學研究、文化創作提供必要的、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據聯合國有關資料統計,1962年至1972年間,從發展中國家外流到美、英、加拿大三國的科學家、工程師、教師、醫生和各種專家學者就有三十四萬多人,其中到美國的有十五萬人。據另一份資料統計,1970年外流到美國的發展中國家的科學家、工程師及各類專家學者,當年就為美國創造了價值四十億美元的財富。智力資源外流對發展中國家來說。不能不是一個極為重大的損失。”
我們不應當再走一些發展中國家走過的彎路。我們必須採取切實的措施保留住我們的作品、我們的人才。
應當指出的是,作家們、藝術家們、科學家們的創作活動,只是整個社會創造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他們的創造力受到挫傷,也將直接地或間接地影響全社會的創造力。創作不僅僅是作家們的事情,每個人都有創造的才能和機會,每個年輕人都可能是未來的作家,藝術家。我們對作家、藝術家創作活動的尊重,同時就是對整個社會創作活動的保護和支援,是為人才輩出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如果沒有這樣的環境,不僅老的創作者難以思如泉湧,新的創作者也很難嶄露頭角,整個社會的智力成果就會減少。
而一個民族創造力的強弱,又決定著這個民族是否興旺發達。一個民族在世界上的地位,對人類的貢獻,在一定意義上要看它的科學、文化、藝術的創造力。提起古代中國,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孔子、老子和“四大發明”;提起德國,人們想到的是馬克思及其《共產黨宣言》;提起荷蘭,人們想到的是梵高;提起匈牙利,人們就想到裴多菲… … 正是這些思想者、創作者,為他們的民族增添了光彩。正是他們的智力成果,使一個民族、一個國家躋身於世界民族之林。
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胥博士在《伯爾尼公約指南》一書的前言中,就這樣寫道:“版權是促進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經驗證明,民族文化遺產的豐富程度取決於對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水平,保護水平越高,對作者創作的鼓勵就越大;一個國家智力作品的數量越大,它的名望就越高……總之,鼓勵智力創作是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基本先決條件之一。”
我們必須提供這樣的“基本先決條件”。
因為,我們不要“文化沙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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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個人財產權(1)
· 版權法與著作權法名稱之爭 · 智力成果是作者最神聖的財產 · 在智慧財產權的享有上不可能有什麼平等
版權是一種財產權嗎?換句話說,作品是創作者個人的財產嗎?這是一個敏感的、很不容易澄清的問題,越是澄不清就越是敏感,越是敏感就越是不容易澄清。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種體制,排斥財產私有權,同時也排斥作為財產的智慧財產權,除商標外,國家對專利、版權等智慧財產權基本採取不承認、不保護的態度。儘管建國後我國曾先後頒佈過發明獎勵條例和著作稿酬制度,但它給予創造者的僅僅是獎勵而不是確認權利,如對發明創造,就規定“發明屬於國家所有”; “全國各單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發明”。
70年代末,我國起草民法三稿、四稿時,智慧財產權是否是個人財產權的問題就提出來了,當時爭論相當激烈。相當一部分同志認為,知識和智力成果不能作為法律保護物件,不能作為財產權予以保護,更不能作為個人的私有的財產權進行保護了。
圍繞這個問題,我們的版權法律起草者、立法者又展開了一場接一場激烈的爭論。即使起草者們統一了認識,又在社會上引起更廣泛的爭論,社會上的爭論又反過來引起立法者的爭論。
與此相關,在這項法律的名稱上也展開了爭論。是叫版權法,還是叫著作權法?這場爭論一直持續了近十年。中國的立法史上從來沒有因一個法律名稱爭論這麼長時間。不要以為它僅是一場字面上的爭論。字面的下邊,有著深刻的理論上的分歧。主張使用版權一詞的同志認為,版權即使理解為出版權,也是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著作權常被人理解為著書立說的權利。而主張使用著作權的同志指出,版權的確使人很容易的理解為是出版者、複製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