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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性騷擾立法保女不護男,實屬合情合理之至。
如果“性騷擾的關鍵在於權力而不是性”,那麼,在任何一種權力關係中,哪一種行為才能構成性騷擾?由於尚處於立法階段,“中國特色的性騷擾”行為定義目前尚不清楚,若按國際慣例,以下十種行為通常可以被認定為性騷擾:一、對別人的相貌品頭論足;二、語言下流;三、講黃色笑話和發黃色簡訊;四、向別人講述性生活的細節;五、暴露性幻想;六、進行不受歡迎的性方面的讚美或諷刺;七、進行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八、混同工作話題和性愛話題;九、凝視別人;十、在工作場所展示性暗示物品。
如果不把上級領導對育齡下屬之計劃生育狀況的關心和詢問也考慮在內的話,顯而易見的是,這個選單上之十有###,只有男人才幹得出來。這些行為的共同特點,就是具有程度不一的挑釁性和攻擊性,與雄性的動物天性極其吻合。女人能犯的,最多是第一和第九兩項。事實上,一個女人若不慎在一、九之外犯了上文中的任何一項,通常也是性生活得不到滿足,由性壓抑昇華為性騷擾,例如下班前在公司門口拍了保安的屁股,對快遞公司新換的壯男職員的身材及其新換制服的“品頭論足”,皆屬不得已而為之。然而誰是導致這個女人性壓抑的元兇?啥都別說了,唯一可供譴責的,還不是另一個男人?正是:法比權大,權比性大;男女搭配,幹活很累。
殺人容易造人難
一般相信,男人處世,比女人公正,比如男人不僅天生酷愛性騷擾女人,同時也樂於受到女人的性騷擾。所謂“哪隻貓兒不偷腥?哪個男人不好色?”
或曰“女追男,隔層紙”,那層紙,指的正是後一種情況。
追女人以及追到了以後如何與女人相處,是世上大多數男人畢生都躲避不開的另一種騷擾。解不開的習題。法律規定:男人23歲才能結婚,可是18歲就能當兵。這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殺人容易,造人難;二是女人比敵人更難對付。在這種情況下,若有女人“倒追”,不管有心無心,男人大都選擇樂觀其成,樂得以靜制動,除非丫有受虐傾向。同樣道理,若有女人主動前來“倒騷擾”之,那可就不吃白不吃,來而不往非禮也了( 如果來者不是恐龍,那簡直就要像豬八戒那樣狂呼“造化!造化!”了 )。
東山老虎吃人,西山老虎也吃人。鑑於男性的這種賤格本性,許多人都相信即使男人被性騷擾,這個男人即使沒有“高興還來不及”而是不很高興甚至不高興,事情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因為本質上這種事乃女人給男人面子,再說男人體格比女人健壯,瘦死的駱駝比馬大,爛船也有三斤釘,男人要是打死不從,女人也不至於把他打死,或者先強暴再給打死了。果有備受性騷擾而死活不從之柳下惠式聖賢級烈男,如此事不能給他帶來“坐懷不亂”的千古美譽,對其所能造成的唯一潛在危害,無非就是容易引起憂鬱症以及前列腺或泌尿系統的其他疾病,至少,後兩項乃是每天夜裡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各電臺裡坐診的“老軍醫”們的共識。
讓吃豆腐的變成豆腐(4)
遺憾的是,這等好事和這等壞事都不常有,最起碼不像男追女那麼高發,前者通常只存在於男人的幻想。以是觀之,如果把男性也列入“性騷擾”的法律保護,對大部分男性來說是很不公正的,因為這樣做無疑限制或剝奪了他們受到性騷擾的權利以及可能性。
那句話是怎麼說的來著?我堅持我發言的權利,但我也將誓死捍衛你說話的自由。
洗澡避女人
把男性排除在外的性騷擾立法,究竟是進一步保護了婦女,還是在戰術上重視婦女,在戰略上藐視婦女,仍未脫“婦女是弱者”之窠臼?
這事不好說,非常不好說,比性騷擾更不好說,尤其不可以西方婦解觀點視之,猶如西方的“駭客”是左派、極左派、無政府主義者,而中國的“駭客”,黑是夠黑的,政治上卻屬於右派、民族主義者。
其實,若單純以立法水準觀之,今之“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顯然未能超過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28年春天,毛主席在井岡山五百里林海里為工農紅軍親手製定了“三大紀律六項注意”:一、上門板;二、捆鋪草;三、說話和氣;四、買賣公平;五、借東西要還;六、損壞東西要賠。
1929年以後,毛主席又將三大紀律中的“不拿工人農民一點東西”改為“不拿群眾一針一線”;“打土豪要歸公”改為“籌款要歸公”,又改為“一切繳獲要歸公”。對於“六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