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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60%,以此鼓勵大規模高效益的開墾。
此外,張謇還高度重視和積極支援商人集資成立農墾公司從事現代性的“大農”墾荒。他曾致函黑龍江省省長說:“如黑、吉荒地,非大農不足以收宏效,……昔見江(黑龍江)省所定墾地規劃之圖,與美(國)制及僕於鄉里所營者(通海墾牧公司)大同,似即於小農領地時,亦必為之稍稍經劃而指導之,無害於大農之進行,乃為至善。”'27'當有張謇已故友人之子浙江人蔣汝藻、廣東商人鄭觀應之侄鄭潤昌等中國商人與美國農學家巴倫所辦之東益公司合作開墾黑龍江荒地時,他給予了積極的支援,認為:“蔣汝藻、鄭潤昌等,在黑龍江湯原縣地方購置土地,用大農法開墾,因與東益公司訂立僱傭代墾合同。……其法系中國人為地主,美國人為代墾人,純系僱傭性質。……中國人為地主而資力不足,外國人有資力,又有技術,而不能為地主,非合併而利用之,無以收化荒成熟之效。且有大農以招徠移民,則國家不費經濟而邊境自臻充實,在經濟行政上尤為得策。”'28'
上述這些條例和規則的制定頒行,初步奠定了民國時期的墾荒政策。此後歷屆政府雖然又制定頒佈了一些有關鼓勵墾荒的政策和條例,但大多是在修訂張謇任職時期所頒行的有關條例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如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在調整鼓勵墾荒政策時,仍將張謇所制定的《國有荒地承墾條例》核准,繼續作為墾荒管理的具體措施實施。'29'
這些條例頒佈以後也得到了較好的實施,有力地推進了農墾事業的發展。些條例不僅促進了耕地面積的拓展和邊遠地區的農業開發,而且為新式農墾公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條件,從而使中國的農墾事業從民國初年起開始進入新的發展時期,不僅繼續了原有的官方屯墾制度,而且民間的經營性農墾進一步發展,農墾公司大量增加,私人的農墾活動亦益趨活躍,形成了官墾、商墾和私墾並起的局面。如在東北地區,從民國初年起就大興墾荒事業,大量放墾國有荒地,並採取鼓勵措施吸引關內人民前來墾荒。在西北地區,鼓勵開墾皇家圍場和荒地,1915年在綏遠設立墾務總局,開辦官墾。在東南沿海地區,灘塗開墾事業在民國政府的支援下快速發展起來,1914年財政部設立淮海墾務局,把農墾的範圍從通海地區推廣至其他地區。'30'
新式農墾公司,亦從民國初年起進入比較興盛的階段。據農商部的統計,1913~1920年間,歷年實存農墾公司數均少於1912年的171家,資本總額則較之1912年的635萬元多少不一,'31'公司數最多的是1913年142家,最少的是1920年83家;資本總額最少的是1914年495萬元,最多的是1920年4114萬元。'32'農商部的民國以後統計數字,由於各省填報數字不全,與當時的實際情況相差很大。據其他有的關記載,蘇北地區在1914~1920年間先後約有40家農墾公司成立;廣西在1912~1916年間成立的農墾公司有64家;東三省在1913~1920年間創辦的農墾公司多達137家,實收資本總額為1580餘萬元;福建省自民國後“農墾公司接連出現”,1916年時有主要農墾公司16家。'33'僅這3個省區1920年之前的農墾公司就已有257家,如果加上其他地區,那麼農墾公司的數量應當更多,較前有明顯增加,資本額和開墾規模亦有明顯擴大。這些農墾公司大多在不同程度上採用了資本主義大農業的經營方式,對中國農業的經營方式的改變、商品化和多種經營的發展、生產技術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引導作用。如它們的經營方式,或由公司統一僱工生產;或將土地分劃租與包工頭組織生產;或將土地租給佃農耕作;或將墾熟的土地出售。它們的生產目的主要是為了出售產品,牟取盈利,其經營種類包括植棉、蠶桑、樹藝、茶葉、牧畜、糧食、養蜂等。它們的生產技術比較先進,或採用良種;或施用化肥;或購置耕作機械。它們還把自己所培育的優良品種,所採用的生產技術,向社會推廣,並以其種植經濟作物所取得的效益影響附近地區的農民從事農業的多種經營。'34'
上述張謇的以科學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各項措施,雖然因其農商總長任期有限,加之政府支援乏力,使之實行得極為有限。如《植棉製糖牧羊獎勵條例》,因政府財政困難,沒能認真貫徹執行;農商部的設立棉糖林牧等試驗場的計劃,因經費不足,只好由原計劃的11所減至7所;有些省區設立農業試驗場的計劃,也因經費無著而不得不“從緩開辦”,即使是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