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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是這位同性戀者想辦法託人將材料銷燬了。
同性戀行為如不涉及未成年者,無人告訴,則很少導致法律制裁。以下是一個受到法律制裁的事例:有一成年同性戀者同一個
歲(一說
歲)男孩發生肛交行為,不慎被男孩家長髮現,告到法庭,儘管那男孩上庭承認自己是自願的,那成人仍被判處
年徒刑(雞姦罪)。這大概是對同性戀最重的法律處罰了,較輕者有勞教和
天拘留。
據調查,“社會上的”同性戀行為有時與金錢有關。有幾位調查物件提到小
(十大明星之一)借同性戀關係向人要錢。但另一位調查物件說起同一件事時則說,小
要錢只是為了要對方表示真心,後來又把錢退了回去。後者是小
的朋友,兩種說法的真偽尚難以判斷。還有一些歲數大的人願出錢“養活”同性戀少年。一個被調查的同性戀者說:“有個二道販子找到小
陪著他,給錢,給衣服。這是享受心理,擺闊唄。”小
,什麼也不幹,就讓小
也遇到過類似情況,他說:“我遇見一個日本人,說出十萬日元,什麼都不要求,只要求陪一星期。我說陪一天試試。跟著他出了一個飯店又進另一個飯店,拿我炫耀。晚上還分房睡,也不做愛,我覺得很沒意思。”因為小
在北京同性戀圈子裡很有名氣,這位日本人要他陪他有點人前顯貴的意思。這位小
曾說:“我跟他說,同性戀是一種感情,你不理解。就這樣和他分手了,也沒要他的錢。”
以上所述為“社會上的”同性戀行為中較極端的例子。在這個層次上,有不少感情以外的因素在起作用。述及這些事實是要指出同性戀群體生活的邊際所在,勾畫出一個全貌。男性同性戀行為的主要內容當然還是圍繞著兩個男子之間的感情進
行的,即所謂首屬群體行為。以下各節將圍繞這一主要內容展開。
入道方式與形成原因
我們的調查物件中,有人已有三十年的同性戀史,也有人才“人道”不久,有人一開始就是從“社會上”學得同性戀的,也有人屬於無師自通,然後走向社會。然而,有一點卻空前一致
他們的同性戀經歷均始於性朦朧時期。
舉一個無師自通的例子。被調查的一個同性戀者說:“中學時我是性盲,有一點性慾。十六七歲時,男女同學間不講話。一個男同學是我的好朋友。有時住在他家,同時就有了這種慾望。沒有感覺性別間的區別,但是有性方面的好奇心和朦朧的感覺。。(做完後)覺得妙不可言。”
性朦朧時期的少年性目標尚未固定,很容易做出同性戀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會成為終身同性戀者。我們的調查物件提供了下述例項:“有一天晚上,我們幾個同學在一起看錄影。
後來女孩子離開了,我們
個男孩在一塊,就說比比誰的生殖
器大,比比看誰流得快,流得多。開始自己弄,後來就互相弄。”這位調查物件當時雖已是自覺的同性戀者,卻沒有加入這個活動,據他說是怕控制不住自己,做出得罪這幾個朋友的事情。
上述集體行為顯然同自覺的同性戀行為有異,雖然從表面上看這是不折不扣的同性戀性行為。金西博士關於同性性行為的定義是:“一個男性與另一個男性發生肉體接觸,並因此而達到性高潮。不論心理刺激的狀況如何,不論採用何種技巧,不論是否經常這樣做,不論是否還有過異性性行為,這種同性間達到性高潮的肉體接觸就是同性性行為。”(金西,
年)前例中的那
位中學生後來並未成為同性戀者。本節開始時那一事例中的兩個人後來有一個成為同性戀者,另一個則中止了同性戀行為。後來成為同性戀者的那個人自述說:“後來他當兵走了。他回來時,我去找他。沒有異性伴侶時,同性他也能滿足,可那時他已有女朋友。結婚後他再沒有這種慾望,我就退出了。”
這個例子就解釋了金西調查書中所報告的“有同性戀行為
者”
)和“終身同性戀者”
)之間的比例差距。一
位同性戀者對二者之間的差異做出如下解釋:“我覺得同性戀
有先天潛意識的原因,沒有土壤(即造成同性戀的條件)慾望
就不強,如果碰到男朋友,就一發不可收拾。”
在我們調查的範圍內,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