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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撇開它的自我吹噓和堂皇表白,才能發現其本來面目。在仔細揣摩了一些歷史人物和事件之後,我發現支配這個集團行為的東西,經常與他們宣稱遵循的那些原則相去甚遠。例如仁義道德,忠君愛民,清正廉明等等。真正支配這個集團行為的東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非常現實的利害計算……”
上面這段話出自吳思先生的歷史社會學專著。吳思先生是針對中國古代官場講的這番話。事實上,這段話即使放到現在,放在一部分*官員身上,也一點不過時。
我們可以舉例證明這一結論。
2004年12月,時任山西省委副書記的侯伍傑被中紀委專案組“雙規”並宣佈停職。
侯伍傑的案發,最先緣於數年前的山西省黑社會集團案,緣於黑社會頭子李滿林的落馬。
2003年12月15日,被捕兩年後的李滿林,站在了太原市中院的審判庭上。可能李滿林自己絕沒有想到會被處以極刑。因此,當他一審被判決死刑後,情緒失控,隨即供出為自己多年來提供保護的、時任臨汾市公安局長的邵建偉。
這就好比一副多米諾骨牌。邵建偉的案發,最終決定了侯伍傑的命運。
花鉅款向侯伍傑買官的邵建偉在權錢交易方面非常熟練和老道。據查,1995年9月至2001年6月,邵建偉在擔任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局長、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長兼杏花嶺分局局長期間,利用幹部提拔、調整之機,收受28名公安幹警的錢物共計摺合人民幣萬元。
2001年上半年,太原市公安局長一職面臨調整。邵建偉決定花巨資“競買”這個職位。他先後向時任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的侯伍傑送上一塊價值萬餘元港幣的百達菲利牌手錶和2萬元禮金。見侯伍傑沒有拒絕,第三次他一次性給侯伍傑送了10萬美金。
很快,太原市分管組織的領導以及省公安廳市的領導都知道了侯伍傑有意讓邵建偉“轉正”的意圖。然而有關邵建偉與當地黑勢力不正常關係的反映不少。2001年6月,在高層的干預下,曾任大同市公安局長的李連琪被調到太原,任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兼太原市公安局局長。考慮到侯伍傑的建議,邵建偉還是被提了起來,但被調出太原,任臨汾市公安局局長。
李連琪入主太原市公安局後,群眾的舉報信紛至沓來。其中的焦點,都是反映李滿林及其黑社會集團問題的,還有些信件反映李滿林的“保護傘”就是邵建偉。
第八章:未來四十年(11)
2001年9月,侯伍傑卸任太原市委書記一職,升任省委副書記。
邵建偉、侯伍傑的調離,加速了李滿林集團的滅亡。2001年12月,李滿林被逮捕歸案。
一方面,李連琪讓人徹查李滿林集團;另一方面,靠向侯伍傑買得臨汾市公安局長的邵建偉,正在日日夜夜地計算他的“出入賬”。既然花了百萬元買得此官,總得讓這個官位為自己贏得幾倍甚至十幾倍的利潤才行。因此,他整天都在想著如何賣官、如何尋租獲利。正應了吳思先生那句“支配……行為的東西,是非常現實的厲害計算”。
據查,邵建偉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名幣萬元、1萬美金和價值29萬元港幣的5塊高檔手錶。邵建偉還以競選公安局長需要資金為由,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總共涉及贓款摺合人民幣480萬餘元。
從此案分析看,邵建偉“投入”100多萬元,“產出”700多萬元,無論從哪個角度說他都是賺了。如果再假以時日,邵建偉會賺得更多。他的“投入產出”結構會更合理。
再來看侯伍傑,2001年9月,侯伍傑不再擔任太原市委書記,不久擔任省委副書記,其工作側重於意識形態方面。2004年下半年,侯伍傑兼任省委黨校校長。有意思的是,這期間他多次在各種場合高談“反腐倡廉”,他還經常發表一些反映黨風廉政建設的文章。比如,2002年他就在一本雜誌上發表過題為《掌權人要有過硬的素質》的文章。文章本身寫的很好,但他並沒有按照文章說的去做。這也正應了吳思先生的那段話“支配……行為的東西,經常與他們宣稱遵循的那些原則相去甚遠……”。
侯伍傑、邵建偉案是典型的吏治*案件。侯伍傑身居高位主管反腐自己卻帶頭*;邵建偉身為公安卻與黑社會集團勾結,不僅失職而且嚴重瀆職,不僅喪失黨性而且喪失人性。“警匪勾結”下的社會治安其結果可想而知。
這件典型的“權利尋租”*案件還給我們留下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