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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7)
邱寶昌先生,既然做了,為什麼還不敢承認,還要繼續粉飾自己!?你不覺得再塗脂抹粉,就和從事某些特種職業的人更加接近了?
智明(2007…07…31 16:26:50)
世風日下,近墨者豈得不黑?
Lewis(2007…07…31 23:45:49)
佩服,當初還以為你是看到網上一些新聞,有感而發,所以感覺你的反應是不是太大了?
後來才發現,原來你也是消費者之一,身歷其境,並深入調查了不少實事,結合歷代的例子寫出這篇文章。我佩服你的博古通今,佩服你的去惡揚善,佩服你的敢作敢言,真心佩服你~~~
網友(2007…08…03 00:33:30)
邱寶昌說楊仿仿揭露他的文章“已嚴重影響到公眾對邱寶昌先生的公正評價”,阿喲喂,這“公眾”一定是成千上萬人、而且過去都是邱寶昌的粉絲、而且都看過楊的文章?寶昌兄瞎說的吧。還“法律顧問”呢,連啥叫“公眾”都不知道!
再說,什麼“公正評價”啊?是否以前當他賣的是羊肉,現在發現他賣的是狗肉,難道不是嗎?我看楊的文章是幫你拉狗肉生意呢,你不感謝反而罵人家,這是你的不對啊。總之,楊的文章一定是刺到你的暗瘡,你痛得跳起來。真金不怕火,公眾會明辯是非的,你怕啥?關鍵是你有沒賣狗肉!
(網友評論不代表作者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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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總為浮雲能蔽日(1)
我從來沒有把邱寶昌陣營在我部落格裡留的任何評論刪除,但是邱寶昌把自己部落格上的評論功能關閉了。
對方顯然不是很受得了網友們的質疑,邱陣營甚至對網友發在他的部落格之上任何質疑邱寶昌或者支援我的評論統統刪除。
謠言止於智者,我想,邱寶昌心虛了、怕了,或許認定了網友“無知”,所以他要“替天行道”,幫大家刪除。
我的內心泛起了一絲快樂,因為我覺得對方在我和其它網友的質疑下實在不是不窘迫。
我只是覺得應該捍衛自己的自由,發表我的個人言論不但是我個人價值觀裡認定的應有自由,而且對於對方的言論,我也秉持“我不同意你的言論,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力。”的宗旨。
再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l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可見,憲法對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督、批評權的明確規定,是公民知情權的直接依據。在現代社會,大眾媒體是公眾瞭解社會公共資訊並對資訊進行回饋的最重要的管道。反過來,公眾的知情權也為大眾媒體及時報導新聞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公民依法享有的表達自由的權利是傳媒對司法進行監督的政治基礎。
然而出於種種原因,國內大眾媒體已經不對“福壽螺事件”以及類似的食品、藥品安全重大事件作更多深入報導了。
中國的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示威的自由。”
公民依法享有的表達自由權也就成了公民對包括司法權在內的公權運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務進行議論和發表意見的政治基礎。
中國消費者協會既然已經“吃上皇糧”成了政府的機構,也就自然進入“公權運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務”的領域,邱寶昌依然是“中消協”的律師團團長,該職務顯然應有相應的“職業操守”!
既然有“憲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表達自由權,而我全都是公開披露,我當然沒有違法!
福壽螺事件讓受害者們病從口入,難不成還會因此“禍由筆墨生”?
2006年9月3日,我又在自己的部落格上發了一篇文章,名為“公共人物應有的素質該如何體現?”:
自從福壽螺事件爆發至今,自詡“消費者維權”金字招牌的邱寶昌律師被本人指出其行為嚴重違反中消協的工作規則,不顧公共利益,帶頭與福壽螺事件受害消費者進行對抗訴訟,對受害消費者進行反維權的種種事實之後,邱寶昌律師作為一個公眾人物,不但不虛心接受批評監督,反而認為本人對其惡意誹謗,將本人告上法庭。
本人是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