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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慶後“個稅案”最關鍵的證據,是雙方簽定的《服務協議》裡的約定:稅費是宗慶後負擔的。但這只是說協議約定的收入是稅前收入,而具體稅費應由誰來計算、扣除並且交稅呢?是宗慶後還是達能?
達能“配合調查”,說從來沒有替宗慶後繳過稅;而宗慶後說,達能已經代扣代繳過稅費了——各說各話,公眾誰都不會輕易相信,寧願相信達能也沒有說實話,而宗慶後也不清白。
但是我要告訴大家,根據同時期中國的法律,作為宗慶後的僱主,達能對宗慶後的收入有代扣代繳的義務,而宗慶後恰恰沒有交稅的義務。
大家可以回想一下,1981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後,直到近兩年中國開始鼓勵大家自行申報個稅之前的二十年中,中國報稅繳稅的程式是怎麼樣的?我所在的法院,宗慶後所在的企業、大家所在的單位負有扣繳稅的義務——而個人沒有交稅的義務:法院發給我多少錢,都是我的。所以根據法律,宗慶後無從偷稅。。宗慶後想繳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還不受理呢。
也就是說,如果存在偷稅罪,那麼是企業偷稅,而不是個人偷稅。
直到2005年以後,新個稅法規定了自行申報制度,這時稅務機關才開始受理個人的個稅申報。
所以,如果稅務機關認定宗慶後偷稅,媒體可以馬上在新聞故事雜誌的封面登上“達能,世界五百強在華偷稅第一家”、“五百強在東道國再度出現轟動全球的醜聞”一類有噱頭的標題。——在我跟財經記者說到這一點的時候,記者開心極了,說這真是一個極好的策劃。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對個稅案的刑事偵查程式、定罪程式是怎麼樣的?相關部門在“定罪”問題上是如何考量和操作的呢?
何罪之有
“犯罪”是一個人們很熟悉的字眼,長期以來中國人教育子女的一個艱鉅任務,就是看好不能讓孩子“犯罪”。
自古有兩項傳統的大罪,即殺人縱火,是公眾非常熟悉的;後來販毒、賣淫也因為電影電視常用作題材而為大家所熟知;因貪汙*而入獄的故事也是大家愛聽的。以上是我們經常能聽到的“刑事罪”。
刑事罪有一個特點,就是受害人沒有發言權。刑事罪是國家公訴機關以國家的權力向犯罪人提起的,要求法院判處其刑事處罰的一種程式。假設受害人說,哎呀,這人之所以打斷我的腿,是因為我當年跟他老婆有一腿,我原諒他,請別判他刑了;對不起,受害人你說了不算,法院之所以判他刑,是因為他打斷別人腿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他今天打你,明天就可能打別人,必須示以懲罰,加以教化,才能讓他改過。同樣的,如果受害人說,我要告打我的那個人,請法院判他十年吧。法院也會說,你沒有權力讓我們判這個人刑,你去向公安機關控告他,如果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公安和檢察院都認為他是犯罪,起訴到我們院,我們會秉公處理的。 。 想看書來
以毒攻毒:全國冒出稅務愛好者(2)
刑事罪的確認程式非常不同,所對應的刑罰也最嚴厲。民事程式中是欠債還錢,要加利息,給別人造成損失要賠償、或者支付違約金;但民事訴訟不會剝奪人的人身自由。而觸犯刑法卻會“進籠子”,一關幾十年,強制勞動,被剝奪正常生活、政治權利,嚴重的要判處死刑。刑罰具有威懾性,理論上說,一國的刑罰要足以讓該國的人民不敢犯罪。
因此,給人定罪的邏輯也是非常嚴格的,似乎有、似乎無,可能有、也可能沒有的行為,絕不可以認定為犯罪,這叫做疑罪從無。對於宗慶後個稅案,如果宗慶後能夠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讓人覺得他可能也不一定就是犯罪的話,宗慶後是無罪的。
只有鐵證如山,才能把人定罪。
而我要向公眾解釋的兩點是:第一,宗慶後的確能對納稅的行為給出了合理的解釋;第二,如果宗慶後能夠合理地解釋他不交稅的行為,宗慶後就是和你我一樣無罪的人。接下來我從刑事偵查、刑事證據的角度來分析:稅費漏繳是否能夠得到合理的解釋。
首先我需要解釋一些刑事偵查、刑事訴訟方面的知識。
刑事偵查的手段是非常有意思的。公務人員與律師都是透過蛛絲馬跡來推斷,得到確定或否定的結論;比如一起殺人案,受害人家屬懷疑女兒是被她的前男朋友害死的,結果警方調查發現案發當天,這個男友在另一個城市,這就排除了嫌疑。舉一個非常極端的例子,北京高院前幾年曾經審理一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出示了受害人發給他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