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團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將會有更大的作為。
第四,協調性公民協商。這種公民協商既不用於公共決策,也不用於民意表達,而是用於利益矛盾的協調,更多體現在公民內部、公民與各種社會組織之間存在的利益矛盾的協調與解決。透過這樣的機制,利益衝突各方進行必要的溝通和妥協,以達成某種共識,實現共贏。這種協商可以由政黨或政府組織,也可以由基層自治組織、有關社會組織或公民自身來組織,其組織形式和執行方式是自由的、非制度性的,往往是一事一議。如重慶市萬盛區在2006年3月展開的“萬盛區和平社群設定垃圾箱圓桌對話會議”,就屬於這類的公民協商。協調性公民協商是一種直接透過資訊、利益和意見的溝通,以消除資訊不暢、不對稱所產生的各種隔閡,從而在互惠共贏的原則下解決利益矛盾和衝突的有效形式。靈活運用這種公民協商,對創造穩定、有序與和諧的基層社會有積極的作用。
上述四種公民協商,有的來自制度安排,有的來自基層社會的自我創造。在其中,公民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在實踐中,這四種不同型別的公民協商之間的邊界並不清晰,常常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