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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年9月30日頒佈的日內瓦《公海公約》中,對“海盜”一詞下的定義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內容也是大同小異的:它包括私人船隻和飛機在公海上進行的旨在牟取個人暴利的一切不法的暴力行動、綁架或劫掠。
海盜行為的歷史,可以追溯到3000年以前。但其行為的準確定義,必須聯絡到“海盜”這個詞。在英文中,“海盜行為”這個詞有很多不同的意思。而在今天,這個詞本身的一些意思已經幾乎用不上了。
“海盜行為”這個詞,最早的使用是在17世紀之前。海盜行為最早出現在荷馬的兩部史詩《伊利亞特》和《奧德賽》中。在之後的很多年裡,“海盜行為”這個詞仍然沒有統一的定義。
而海盜“pirate(peirato)”這個詞,則是在大約公元前140年被古羅馬史學家波利比奧斯第一次使用。希臘史學家布魯達克在公元100年左右給海盜行為下了最早的定義,他形容海盜為那些非法攻擊船隻以及沿海城市的人。公元9世紀到11世紀的挪威掠奪者不被稱為海盜,人們叫他們“丹麥人”或者“維京人”。在中世紀的英格蘭,這個詞的另外一個比較流行的意思是“海賊”。與現代詞彙連線最緊密的海盜解釋出現在18世紀,即為“歹徒”。這表示,即使你不是軍人,也可以隨時殺死他們。最早的國際法中,也包括了關於針對海盜的法令。這是由於大部分海盜都在所有國家的國界之外活動。
Pirate來源於希臘語peira,意為“動機、經歷”,它暗示著“在海上撞大運”,這個詞和Peril(危險)同源。pirate的基本意思是指海上搶劫者;而piracy則是指在海軍部的司法權以內的海上掠奪。Pirate還有“盜版”之意,海盜由此也可以說是盜版海軍。
海盜也可以稱為江洋大盜。“江洋大盜”這個詞,在中國最早出現於明朝。凌濛初《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九雲:“小婦人父及夫,俱為江洋大盜所殺。”文康《兒女英雄傳》第21回說:“他一向本是江洋大盜,因他善於使船,專能搶上風,踅順水。”
在東方語境中,江洋大盜已是為害甚烈,但與西洋的海盜相比,卻只是小巫見大巫。西洋歷史上,對海盜的記述可謂史不絕書。在西方文學作品中,海盜多是瞽目持刀之徒,飄零海上,劫船為業。
前言:海盜簡史(2)
在世界上,有相當多的典籍記載海盜的行跡。因此,有許多古老的詞彙專稱某一時期的海盜。
如中文的倭寇,一般指13世紀至16世紀期間(中國主要是明朝時期),以日本為基地,活躍於朝鮮半島及中國大陸沿岸的海上入侵者。據說,鄭和下西洋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肅清當時在南洋一帶的海盜。其相對應的西方入侵者,是維京人和海上民族。倭寇曾被歸於海盜之類,但實際上其搶掠物件並不是船隻,而是陸上城市。隨著時間的推演,倭寇一詞所指的,不一定都是來自日本的海盜。《明史·日本傳》記載“大抵真倭十之三”,即真正的日本海盜大概只佔30%;而朝鮮正史《世宗實錄》亦記載“然其間倭人不過一二而本國民假著倭服成黨作亂”。可見,所謂的倭寇,80%以上不是真正的日本人,而是朝鮮人或中國人等冒名或混雜其間作亂。
英文的“buccaneer”,則尤指17世紀至18世紀在西印度群島掠奪西班牙船隻的海盜(一般譯成“巴肯亞海賊”)。他們包括英國人、法國人、荷蘭人等,都是海上強盜兼冒險家。
英文裡還有個詞叫“私掠船”,也叫“官方海盜”(Rrivateers)。他們其實就是被政府招安的海盜。政府給一些海盜船發“證書”,允許他們搶劫敵對國家的船隻。美國1787年憲法就曾專門規定國會有權給私掠船頒發證書。
有時,西方政府竟賜予海盜代表本國參戰的權利。最流行的形式,就是頒發給私人船隻的所有者一個許可。他們可以代表國王攻擊敵方船隻——也就是私掠者。但事實上,很多私掠者在被敵國俘虜之後,都會無視他們擁有的許可而被作為非法的歹徒受到審判。
於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海盜”一詞便出現了不少同義詞,如“捕敵私船船主”、“劫敵船船主”、“海上走私者”等,但它們的含義都是指“海上強盜”。
1691年至1723年這段時間,被稱為30年的海盜“黃金時代”,成千上萬的海盜活動在商業航線上,這個時代的結束以巴沙洛繆·羅伯茨的死為標誌。
此外,有許多偉大的政治家、探險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