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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們今天的
“拐賣”一詞在中國古代法律裡出現得很晚。至少從秦漢至元明的歷史時期內,中國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詐欺手段剝奪他人自由、使之處於被奴役狀態的行為,稱之為
“略人”,將出賣略得人口的行為叫做
“略賣人”。2、現在能夠看到最早的有關法律條文,是湖北張家山漢墓出土的西漢初年《盜律》,處刑極其嚴厲:只要有了
“略人”的行為,無論是否已經出賣,都要處以
“磔刑”(處死並肢解屍體);知情收買之人
“與同罪”;不知情收買及轉賣的,
“黥為城旦舂”(毀容後男犯從事築城、女犯從事舂米苦役),買者後來知情的,也要同樣處罰。
另一條《捕律》規定,能夠告發
“略人”犯罪的,政府獎賞黃金十兩。3、自秦漢以來,販賣人口一直是朝廷重點打擊的犯罪,基本都是死刑。
後來逐步分不同情況,刑罰也有所區分。比如被賣方是否願意(願意的話可以減輕賣方刑罰,不願意的話那就只有去死了),買賣10歲以下的,無論被賣方是否願意,賣方一律從重處罰;如果賣賣後作為奴婢的,處絞刑,作為妻妾子孫的,處三年徒刑。
對告發的還有獎勵。4、因此,不要小瞧古人智慧,也不要認為古代就是萬惡。
在古代,人口是國家最重要的資源,對戶籍管理異常嚴格,對販賣人口行為一直都是大力打擊。
我們古人的治國和司法思想是非常高明的。而且也不缺乏人性化。我們不要被影視作品裡的賣身葬父等情節誤導,那只是創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