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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隊伍就到了都司衙門。

府兵團的軍營已經準備好了,就在都司衙門的後面。趙大海和吳敏求陪著賈珉到辦事房裡敘話,衛若蘭引領著陳也俊去安排卸車和兵員安置,馮紫英則帶人跟典史楊林交割人犯。

交割人犯,須先驗明身份,根據帶來的文書上寫明的姓名、籍貫、事由、體貌特徵等一一核對,然後進行登記,最後發給一個腰牌。

這個腰牌上寫明人犯的主要情況,作為今後在這裡的身份證明。

然後就是對這些人進行分配了。

他們的去向,一般為三個。一個是給這裡當兵的人為奴。這基本上處於最為嚴重的處罰。

作為奴隸,基本上沒有任何權利,就是主子的一個物件了。

這裡的奴才,可是真正意義上的奴才。賈府裡的奴才雖然也是奴才,但是,跟這裡的奴才相比,簡直就是活在天堂一般了。

第二個去向,就是當差。

可以是在衙門裡面當差,比如轎伕和一些低階衙役之類的,還有就是到鐵廠、炭窯、礦山等處做苦役的。

最後,也是絕大多數的人,基本上就是去官莊了。

官莊其實就是種地、放牧的,類似於一個個小型的農場。一個官莊有一個官兵,叫做屯兵,他就是莊頭。手下管著九個人犯。

每個人犯分給土地,少則12畝,多則20畝,30畝的,由衙門裡發給耕牛,農具,種子等生產資料。除了種地,還需要打獵、燒炭。

一般情況下,每年給衙門上交一定定額的物資,算是完成了自己的定額。

目前在卜奎,比較普遍的標準,是一個人犯每年上繳糧食12石,草料300梱,蘆葦100梱,木炭100斤、石灰300斤,豬肉100斤。

特殊的情況也有,一般分為三種情況,都是相對而言罪行比較輕的,才能有這種安排。

一種是攜帶家屬來的,本人是犯人,但是家屬不是犯人的。

這樣的人,衙門可以分給他一些土地,一般是20畝或者30畝左右,提供給農具,耕牛和種子,由其一家耕種,到時候,酌情上交實物。

這樣的人,算是待遇比較好的,不象官莊裡的犯人那樣,受到許多監管,可以自主耕種。只要不逃跑,每月的初一和十五到衙門裡報到一次,就跟一般的平民百姓沒有太大的區別。

對這些人的監管之所以比較寬鬆,是因為他們攜家帶口的,一般不會逃跑,即使想逃跑,也非常不方便。不像孤身一人來的人犯那樣,在這裡無牽無掛,可以孤注一擲,不計後果。

第二種,就是來的時候帶了一些錢的,可以把他交給當地的地保來管理,允許其在本地自主謀生。他可以做些小生意或者耕作之類的事情。

第三種,就是會手藝的犯人了,也是交由地保進行管理,允許在本地自主謀生。

在這個時代,整個大德王朝,都還沒有後世的現代監獄那樣全天候地關押犯人的形式。

各地縣、府、省以及刑部的大牢,只是個臨時羈押未決犯的場所,類似於後世的看守所和拘留所。一旦犯人的判決下來了,就要送到各地執行刑罰了。輕罪的,執行完笞刑和杖刑,當場就放了。

重罪的,或徒,或流,就要送到外地去執行刑罰了。

所有的流放犯人,他們將來的出路,總的說起來,一般有五個。

第一個是終生流放。

這是最為嚴重的處罰,一般都是終生為奴的,象反叛、殺人、放火、劫囚、官吏貪汙、製造毒藥、屠殺耕牛之類的重罪,就屬於此列。

這樣的人,除非得到皇上的赦免,基本上這一輩子都沒有機會擺脫流放的命運,再也沒有回到出生地的機會了。

第二個出路,就是逃亡。

在這裡忍受不了苦役,或是思念家鄉親人,就要想方設法地逃跑。

這樣的事情,在哪個流放地都是常態。但是,真正能夠成功的,非常少。

一旦逃跑了,不僅卜奎衙門全力追捕,各地的衙門,也配合追捕。犯人們也可以協助緝拿。

從流放地到內地,關卡重重,一般很難突破關卡或者惡劣的自然環境逃出生天的。

第三個出路,就是在本地落戶為民了。

這是指的在配所表現良好,達到一定期限的,就可以轉變成普通百姓的身份。

朝廷也鼓勵刑滿的犯人,在本地落戶為民。這是為了充實邊疆人口所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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