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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免所因之罪,其實很簡單,比如說,你入室盜竊,因被發現,而導致你傷害他人,但由於你最初的目的,不是傷人,而是盜竊,也就是因盜竊而傷人,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你若自首的話,律法就只追究你傷人之罪,而不追究你盜竊之罪。
這就是免所因之罪。
如果盜竊加傷人,那是要判處死刑的,但如果只追究傷人,那就根據傷人情況來定,但一般不會判處死刑。
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不這麼立法,那就會導致,一旦出現因盜而傷的情況,就會直接殺人滅口,反正也是死。
若給他一條活路,可能能夠避免傷及無辜,甚至讓傷者得到及時的救治。
張斐立刻道:“根據我朝律例,盜殺之罪重於謀殺之罪,那麼由此可推斷,此條律例也適用於謀殺之罪,那麼有自首情節的阿雲,自然也適用於此條律例,而阿雲是因謀殺而傷人,根據免所因之罪,自然得免除謀殺之罪,判阿雲傷人之罪。”
那原文的前半句,“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
這是條例。
下半句,又議曰:“假有因盜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財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
這是舉例解釋。
不是說免所因之罪,就只適用於盜殺罪。
張斐的推論邏輯是對的。
可徐元卻聽傻了。
這樣也行?
“一派胡言!”
徐元怒斥道:“你這簡直就是一派胡言,你方才說得盜傷之罪,之所以可免所因之罪,乃是因為盜竊之罪是要輕於殺傷之罪,故免除盜竊之罪,只追究殺傷之罪。可到你這,卻顛倒黑白,謀殺之罪是重於傷人之罪,豈有免除謀殺,只追究傷人之罪的道理,若是這樣判罰,這天理何在。”
張斐笑道:“方才官人們可不是這麼說的呀。”
徐元納悶道:“方才我可什麼都沒有說。”
張斐道:“方才小民是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認為自己平白無故遭受三個月的牢獄之災,需要一些補償,這難道不合乎情理,不合乎天理嗎?但是二位官人卻堅稱官府只是依法辦事,那小民只能自認倒黴,畢竟律法是這麼規定的。
可現今小民依法論辯,既然律法規定自首者可免所因之罪,那麼阿雲因謀殺而傷人,自然可免除謀殺之罪,但是主簿卻又以天理來反駁小民。
那麼小民要問,到底是這天理為先,還是律法為先。”
徐元一時啞然。
這兩件事看似八杆子打不到一塊去,但經過張斐這番詭辯,愣是變成同一件事。
如今水落石出,誰都不能否認,張斐確實坐了三個月的冤枉牢,他跟著案件是一點關係都沒有,他都不認識阿雲,哪怕就天理而言,也是該給他一點補償。
可是官府也是依法辦事,律法是這麼規定,就不能怪官府。
但是,你不能雙標。
原來他之前狀告本官,只是在為此案做鋪墊啊!許遵是恍然大悟,瞧了眼旁邊尷尬徐元,出聲相助:“盜與殺皆是罪名,但‘謀’為何罪?若依你之言,心裡想著某人去死,也是犯罪,我朝未有此律。”
免所因之罪,就是給予法官判斷是否兩罪並行的一個解釋。
但根據張斐之言,就得將謀與殺拆開,謀殺的想法或者說意圖,是一種罪,謀殺的行為又是一種罪。
可問題是,謀殺的想法不是罪,許多人叫囂,我要殺了你,在這一刻,這個人絕對是謀殺想法,但這不屬犯罪,只屬於口嗨。
謀殺是一個罪名,不是兩個罪名。
盜殺就不同,盜與殺本就是兩個罪名。
張斐從容不迫地道:“知州此言差矣,在我朝律例中有著一條,對試圖進入皇宮而未越過門檻的,處罰八十杖,此乃謀之罪。另,二人合謀,一人犯法,二人同罪,但其中一人只有謀,未有行為,但也同罪處理,此亦是謀之罪。由此可見,謀,當然可以以罪論處。”
這種例子太多,你可以嚷嚷殺人,但是你嚷嚷造反看,不管你有沒有行為,那都是死路一條。
徐元人已懵。
之前這小子連話都說不清楚,怎麼出獄之後變得這麼能言善辯。
許遵思索半響後,突然笑罵道:“你這刁民,竟敢在這公堂之上胡說八道,不過念你初犯,本官就不再追究,至於你索要的賠償,本官也不會給予的,本官再說一遍,本官只是依法辦事,並未冤枉你,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