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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條特別規定:在任的縣令、郡太守、州刺史這三類地方主官的直系三代親屬,不可在當地當議員(但能當官,不過不能掌人事權和財權)。例如蒯越是荊州刺史,那麼他的父親、岳父、兄弟、兒子就算是百姓,也不能當荊州的議員(女的連談都不要談了,根本沒有權利,既沒投票權也沒被選舉權)!
當上議員,權利有:
其一,有著諮詢權和反對權,地方官員推行的涉及到本地方的主要政令、人事、財務等事務,在推行前必須提前三天經過鄉議局諮詢,不過就算鄉議局不同意,只要沒有三分之二的反對票,地方官員也能強行推行,地方主官每個月最少有三天要到鄉議局被進行諮詢;(這樣政務的主導權還是給了地方官,以行政為主導,議員只能審議事務,有廢之權,而無立之權)
其二,建議權和聽證權,對地方的事務有提出建議權,但不具備約束力,地方官可採納也可不採納(不過想到議員手上的彈劾權,還是要認真考慮為妙),可針對地方事務成立聽證會,進行聽證;
其三,知情權和反映權,這實際上是最重點!對地方上的事務和李亦奇發下的指令,除非是涉及秘密,否則議員都有權知曉,議員有權查閱一切不涉及機密的地方事務!對稅收,尤其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使用。基礎設施,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的造價更是議員查閱的重點!對地方上存在的問題,有報告上級鄉議局和上級衙門的權力,各州的鄉議局,如建業鄉議局,能直接上報情況給中央首輔大臣,李亦奇下令,中央的所有發往地方的政務文書,除涉及機密之外,否則一式二份,一份給各級衙門,一份發給各級鄉議局,所以,朝政極為透明,中央要各地交多少稅糧,下撥多少錢給地方,鄉議局知道得一清二楚!如此一來,就省得地方各級衙門上下其手,對付中央;
其四,監督權和調查權,議員有權對各衙門的方方面面進行監督,若有不妥者,有權指令衙門裡的監督部門和檢察院、法院進行調查,或者獨立調查;
其五,彈劾權,這是鄉議局最強大的武器了!若發現官員確實有不妥,可以上報上級(針對地方主官,郡、縣一級)或地方主官(針對彈劾屬官)要求處理,或者直接進行彈劾,若得到三分之二透過,即可罷免官員,其權利大到連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能彈劾(地方官不能罷免當地法官),不過鄉議局不能罷免地方上的ICAC(中央特派廉政衙門)、州刺史、中央各部主官和首輔次輔、軍隊任何一個將士,當然更不能罷免李亦奇;(至於CIA、KGB、GRU、ET這些特務機關,它們是“不存在”的,所以無從彈劾)
縣一級鄉議局無彈劾權(人數太少,容易被操縱),在郡和州一級才有彈劾權。
話說回來,鄉議局也不是想彈劾就彈劾的!只有在官員出現重大失誤和嚴重貪贓枉法時,才可彈劾!要不然,豈不是鄉議局想怎麼樣就怎麼樣?
其六,人身不受侵犯權,當議員在沒有受到罷免之前,任何一級衙門無權對他進行扣押和加害,而能罷免議員的,是本級鄉議局、或者上級鄉議局以三分之二的票數透過罷免,另外,只有二個人可以獨立罷免議員,一個是中央的刑部尚書有權罷免任何一級議員和解散任何一級的議會,另一個當然是李亦奇,可不受任何限制。
人身不受侵犯權不是絕對的,如果哪位議員公開罵李亦奇,哪怕說“李亦奇是色鬼”,那麼當地法院有權立即剝奪這個議員的職位,終生不得再任職!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議員真的有意見或者有看法,可以透過ICAC(大元中央特派廉政衙門)送上條陳,歸對口官府處理。
江南的民主,是一種王權控制下的民主,李亦奇主要是利用鄉議局和地方官員去鬼打鬼,而並不是分權!他需要的是在對外征戰時,有一個安定的大後方!
李亦奇明確指出:王權至高無上!鄉議局無權反對他發出的任何指令和中央的政令,只能是提出建議。另外,縣官、郡太守和州刺史和中央官員的任命,不屬於鄉議局討論的範圍!大元王國,只有一個聲音說話!那就是他,元王殿下!
當一個議員當選後,他可以獲得一筆經費,供他開辦二間辦公室,一間在鄉議局大院,另一個設在他的選區,並一定要設定出宣傳欄,以便上傳下達,任何一個議員,每七天必須有一天呆在他的選區辦公室,與選民進行交流(路遠的選區可以延長時間),把政府的政令法律向百姓傳達,議員可用經費聘請助手,這些助手,一部分是固定職務,另一部分是學生,學生就叫做“實習生”!各衙門和李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