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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1條的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39條或第43條所規定程式之限制。”為此,“總統”可以根據“緊急處分權”和“行政院”的建議,以“戡亂”尚未結束為由,批准在大陸期間選出的第一屆“國大代表”繼續行使職權。這樣就解決了“國大代表”的省籍和代表性的難題。
蔣介石一聽,連聲叫好,當即下令批准第一屆“國大代表”繼續行使職權至下一屆“國民大會”“依法”召開之日。既然蔣介石“*”無望,“戡亂”永無休止,第二屆“國民大會”何日召開就成了一個未知數。如此一來,跟隨蔣介石跑到臺灣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們的任期,也就從6年一任或3年一任改為“終身制”。臺島居民對蔣介石的這一措施非常不滿,譏諷這些代表為“萬年國代”。
解決了“國大代表”的任期資格,新的麻煩又來了,這些“萬年國代”跟著蔣介石跑到臺灣的畢竟是少數,把所有在臺灣的“國大代表”都湊集到一起,也遠遠不夠開會和選舉的“法定”人數。這時,又有幕僚出主意說,可以讓*官修改“選舉法”。蔣介石依計而行,分別下令頒佈了“國民代表缺額補充辦法”,要求原“國大代表”及候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