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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檢渠道和海上是“掃黃打非”的重要通道,為此,深圳海關一方面將查驗重點放在旅檢口岸,利用行李檢查機、大型集裝箱檢查裝置等高科技裝置,對行李夾帶或者客運小車、大巴及貨運車輛設定的暗格藏匿等進行查驗;對曾經攜帶過*物品出入境的旅客、車輛駕駛員,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列為重點查驗物件。同時,加強對海上和沿海陸上的巡查力度,經常性地進行巡查和突查,不給走私分子可乘之機。
此外,還加強對轄區音像生產企業的審批和核查,打擊逃避海關監管和非法音像製品的製造、銷售,注重對進口注塑機、模塑機及其他光碟生產裝置的後續管理,透過下廠核查、核銷工作,不間斷地對光碟生產企業開展專項稽查,防止裝置被倒賣,流入非法生產渠道。還加強與香港海關、水警合作,形成海上跨境協作緝私局面。
在打擊走私的同時,對走私*物品的主要嫌疑人給予法律制裁,從而震懾走私分子。我國法律規定,旅客不得攜帶*、*、反動內容的違禁音像製品,及畫冊、照片等入境,凡走私*錄影帶、影碟50 盤(張) 以上至100 盤(張),將處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2005 年2 月18 日,詹某從羅湖口岸入境時,海關人員在其行李內起獲未申報光碟582 張,經鑑定,其中有551 張為*光碟。法官認為,詹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物品入境,構成走私*物品罪,判處10 年有期徒刑。
2005 年3 月11 日,福建籍旅客莊氏兄弟各自攜帶一編織袋,從羅湖口岸入境,被海關列為重點查驗物件,其行李經過行李機檢查時,關員從熒屏中發現有可疑影象,遂要求莊氏兄弟將編織袋開啟接受檢查。在弟弟的編織袋內發現光碟1 264 張,其中*光碟448張;在哥哥的行李內發現光碟1 273 張,其中*光碟56 張。兩人稱攜帶上述光碟入境是為了自己觀看,不知裡面有*光碟。案件移交羅湖海關緝私分局後,偵查人員根據光碟的藏匿位置和兩人的入境時間等情況進行分析,又到福建、寶安等地調查,查明莊氏兄弟在香港收購光碟後,準備走私入境在國內銷售牟利。由於本案取證全面、證據確鑿,儘管莊氏兄弟極力否認走私*光碟入境牟利,法院還是採信了偵查機關的證據,依法作出了判決。
打擊劇毒化學品走私
氰化金鉀、氰化銀鉀均為劇毒化學品,因其含金、銀量較高,又被俗稱“金鹽”、“銀鹽”,“兩鹽”廣泛應用於金屬電鍍、金銀首飾的拋光處理等工藝,國內目前需求量較大。由於此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貯藏有極嚴格的管理要求,且報關入境需要在國家環保總局辦理相關許可證,手續複雜。國內一些珠寶加工廠、金屬電鍍廠便採取種種辦法,違法將危險化學品走私入境。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黃金飾品等奢侈品日益受到廣大消費者的青睞,深圳及其他一些地方成為香港地區和歐美等國黃金飾品的主要生產地。一些不符合規定的珠寶加工廠,為能在利潤豐厚的黃金飾品市場分一杯羹,紛紛指使香港“水客”走私本應受多個部門管制的鍊金化學品———劇毒氰化物。
羅湖海關有關資料顯示,僅2006 年一年,羅湖口岸旅檢渠道就查獲旅客攜帶危險化學品入境案件10 宗,查獲氰化金鉀5000 餘克和氰化銀鉀超過12 千克,案值摺合人民幣50 餘萬元。
有關專家指出,劇毒化學品氰化金鉀,毒性極強,毫克就足以致命,而氰化銀鉀也與其毒性相當。
按照規定,劇毒化學品包裝必須先裝入塑膠袋,袋口密封,再裝入厚度不小於毫米的堅固鋼桶中,桶蓋嚴密,一般每桶淨重50千克;或者先裝入螺紋口玻璃瓶、鐵蓋壓口玻璃瓶或金屬桶(罐),再外加普通木箱。如果用玻璃瓶,外面還要套一層塑膠袋,保證一旦玻璃瓶破損,能夠防止裡面的氰化物不被外洩。
走私分子為逃避海關監管,採取多改少、大改小、化整為零,或撕標籤、換包裝、改換名稱,將氰化物分散裝於小瓶中,每瓶最多不過2 千克,撕掉劇毒物品包裝上所貼的“劇毒物品骷髏頭”標誌和“化學分子式”標籤,甚至撕掉瓶外套的塑膠袋。海關檢查時,“水客”有謊報“魚飼料”的,有報稱“魚缸清潔劑”的,還有的乾脆將劇毒品和食物混裝在一起……
然而,走私分子花招再多,也難逃海關關員的眼睛,一個個劇毒品走私案相繼查獲。
2006 年1 月,深圳海關查獲了幾宗較大的劇毒物品走私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