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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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正進行有潛力生意”的公司,他聲稱“他有一個新計劃,要籌集200萬英鎊來從事一項利益非常優厚的企業,它的目的暫不宣佈,日後大家都會知道”。 雖然沒人明白該公司到底是做什麼的,但是人們仍然應募這種“企業”,並把他們的錢交出來,在六小時之內這家“公司”賣出了2000英鎊的股票。要知道,2000英鎊在當年可是筆鉅款。不過很快這位印刷工人就在人們的視野中消失了。
這類騙局公司的名義資本,通常都不少於100萬英鎊。但第一期交款數額很低,半先令、1先令,直到100英鎊,因此,即使很窮的人也能夠參加到投機活動中去。
類似這類騙局公司的設立,都沒有得到議會的准許,或者只是以過時的許可證為根據,都是不合法的。雖然如此,那些社會地位高貴的人也還是會去參加泡沫公司的投機。例如,英國皇太子威爾士親王做了非法創立的“威爾士銅公司”的理事長,並由此而賺到據麥克斯·韋特所說的4萬英鎊,但據鮑尼香說是6萬鎊的利潤。甚至英王自己也於1718年就任南海公司的行政長官,並稱南海公司為他的“愛子”。
此時,整個英國社會只有一個要求:股票!
投機家們則用越來越大的股票發行,或者說用越來越廣泛的股份募集來響應這一要求,行市越漲越高。在1720年夏,投機發展到最高峰的時候,所有這種股票價額,總計約5億英鎊,相當於那時大不列顛全部不動產價值的2倍和當時整個歐洲流動資金總數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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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公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