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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查過了,現在的網路分享,特別是音樂,並不算是盜版行為,不算犯罪,最新的相關網路法律裡也是這麼說的。”這是**的話。
畢竟,**是個矽谷人士,他對於網路方面的事情還是很熟悉的,最新的一部關於音像製品在網路上傳播的法律是1998年的一個法案,這個法案叫《數字千年版權法案》,那上面還特意的強調了一下,網路上分享音樂確實是一種侵權行為,這絕對沒錯,但是這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分享者也就是上傳者,是透過這個行為來牟利!
因為這個法案裡規定的是,這個數字錄音製品的製作者,有向傳播者使用者進行排他性的報酬索取權……反正就是好複雜了,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要錢,可是如果人家根本就沒有賺錢你怎麼辦?
當然不能怎麼辦了,那個法案裡沒有別的規定,而且這個權利還要在美國新成立的數字音訊交易組織裡進行認證……
之前其實還有一個納普斯特事件(napster),也就是那個叫肖恩。範寧的傢伙,他其實就是p2p下載的創始人,p2p其實就是bt嘛,就可以這樣的簡單理解。
這個納普斯特就是一個可以找mp3的軟體,是肖恩。範寧開發的,就這回羅耀翔的音樂也是被拿到了這個上面來的。
而這個東西是完全免費的,是大家隨便下的,那誰還不下嗎?
就別的不說,羅耀翔的這段《young…for…you》+《yellow》現在的下載量已經超過百萬了,似乎在往千萬努力呢。
於是,網上的音樂傳播一下子就火了,非常非常的火,而音樂公司當時就瘋了,去年的時候,也就是羅耀翔自衛殺人案的時候,全美的大音樂公司就把納普斯特給告了。
但是現在,結果沒有出來,而且有很多很多的爭議,那麼,美國的法律是判例法,這個案子的結果沒有出來,那麼其他的相關案件,也就沒辦法定性。所以,羅耀翔根本就沒有任何辦法,對方自然也就沒有犯罪。
而**,他是個理工男,他對網際網路的理解就是大家可以隨意分享,所以,他當然是要偏向於並沒有違法犯罪這個說法了。
反正好複雜就是了,但還有一個事兒呀!
“這好像不是我製作的呀!”對呀,羅耀翔沒記得自己做過什麼音訊傳上網路呀。
“那這誰做的?”張文華更不會了,於是他就問了。
“這個,我能知道啊。”對呀,**是駭客呀!
於是,這傢伙就開始工作了,上網去黑別人……
哎,是不是有點兒不對?
因為,似乎突然間一個奇妙的組合形成了!
一個演員加搖滾歌星,一個經紀人加文學愛好者,一個矽谷被裁的理工駭客男……
這個組合,這個……羅耀翔的腦中瞬間的靈光一閃!(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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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章 搖滾青年版的‘非死不可’!
“我們真他媽的笨啊!
就你,啊!還幹什麼網路推手?做什麼槍手的活?有意思嗎?
還有你!還玩什麼網路營銷啊!有意思嗎?
我們現在就要幹一件事,那就是做個網站!”
這就是羅耀翔腦中靈光一閃之後的表現,簡直是……比剛剛的**還要瘋狂!
做個網站?
這個事兒,靠譜嗎?
張文華此時完全是傻了,因為現在的這個跳躍也太大了,一開始是被威脅,然後又搞到了網路推廣,接著又弄數字音樂,還什麼法律的,結果到現在,又要搞什麼網站?!
這個世界是不是太瘋狂了?!
但不過,就算是要搞網站,可是你羅耀翔能搞嗎?
“耀翔啊,你懂網路技術嗎?”
對呀,這是關鍵呀,網路這個玩意在這個年頭可是個高大上的所在,誰誰一說自己是什麼網路工程師,那別人都另眼相看啊,泡馬子,釣妹子都是利器呀。
而羅耀翔,你就是一個唱歌演戲的呀!
那羅耀翔怎麼回答呢?
“找到了!是個叫依維根的女人!”但羅耀翔沒回答呢,**這個傢伙倒是已經完成了自己的任務,他把製作了那個音樂檔案的人給找到了,而且啊,“嗯?這個女人還製作了好幾個,那個叫什麼混合理論的樂隊,還有一個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