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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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辯論,審理沙利文一案的法官們辯稱,評判一個人是否受到誹謗的標準,政治家和其他公眾人物應與普通公民有區別。比方說,一家報紙將參加競選的一名侯選人說成是“笨蛋”,就不算是誹謗——對於普通公民,就可以認為是誹謗——當然,如果有證據表明,這樣稱撥出於“實際的惡意”,那就另當別論了。不過,這也得由有關說法的虛假性或故意隱瞞真相的事實來界定。
對沙利文一案所作的判決,使政治家在誹謗訴訟案中取勝的難度大大增加了。當然,仍有這樣一個問題未解決,就是在選舉的範圍之外,對文藝界明星、議會外從事遊說話動的說客或者像鮑林那樣的著名人士,上述裁決原則是否適用呢?
鮑林關於誹謗的訴訟,特別是《國民評論》一案,就其動機和鮑林的形象而言,有助於界定沙利文裁決原則適用的範圍。在沙利文案作出判決以後,《國民評論》的律師馬上爭辯說,根據這一裁決原則就可駁回鮑林的申訴。但是,法官卻不能斷定,鮑林一定有資格算作為公眾人物,因而拒絕了他們的要求。隨後,1965年秋天,巴克利競選紐約市市長,他認為應當易地審理這一個案子,認為在曼哈頓審理保證不了公正,因為媒體對他的競選活動所作的報道“容易引起人們的反感”。這樣,這一案件又再次被拖延。後來,這家雜誌試圖利用它正在鬥爭的另一誹謗案加強自身在鮑林案中的地位,因為那一個案子已以原告失敗而告終。於是,鮑林案就進一步拖延了。
1966年3月,這個案子終於擺到了陪審團面前,有關各方都已厭倦了——雙方的辯論斷斷續續拖了六個星期,厭煩情緒隨之也進一步滋長。以梅塔為首的原告方律師謹慎入微,以至到了可能引起審案法官塞繆爾·西爾弗曼反感的地步。他們花了好幾天時間表明鮑林原先享有良好的聲譽,甚至還請愛娃到場,出示裝滿了整整一箱的獎狀和獎章——其中包括鮑林的兩個諾貝爾獎——梅塔將這些物品遞交給法官和陪審團。鮑林取得的每一項成就,其中包括25個左右的學位,都在法庭上一一宣讀並記錄在案,鮑林本人站在原告席上的時間長達十小時。在檢驗他的背景、成就和政治活動的過程中,他始終直視著陪審團成員。“在我與有聯絡的團體中,都沒有我知道或懷疑是獻身於共產主義的人,”他說。“對於馬克思主義,本人不但一無所知,而且毫無興趣。”他作證說,《國民評論》的一些社論在很大程度上對他的經濟收入帶來了負面的影響。事實上,1962年,他在加州理工學院的工資未得到提升,而且他在賬面上的收入還略有下降。他還舉證稱,他受到加州理工學院校長和其他一些人的冷落,《國民評論》的社論損害了他的自尊心。
《國民評論》的律師在答辯時,同樣費盡了心機,同樣使用了好幾天時間,不厭其煩地陳述了鮑林與左翼人士聯絡的歷史,並且引用了國會進行各種各樣調查得到的結果。他們表明,鮑林在幾年裡的總收入並沒有下降;如果算進他得到的獎金,還有所增加。鮑林的律師提出了許多反駁的意見,一再打斷被告的證詞,以至西爾弗曼都失去了耐心。“如果陪審團還要聽完雙方其餘的話,”這位聽了四周時間作證已經倦容滿面的法官說,“請記住,那就是4月1日了。”
這樣又過了兩星期。法官西爾弗曼實在聽夠了。《國民評論》方提出一項新動議,要求引用沙利文裁決原則,駁回原告的訴訟。西爾弗曼表示贊成此動議,使鮑林方感到很震驚。西爾弗曼說,他現在已經充分聽取了雙方的陳詞,可以作兩點判決:鮑林是一位公眾人物,適用於沙利文裁決原則;《國民評論》並沒有故意迴避事實真相的舉動。根據沙利文裁決原則,事實上的誹謗不成立,因此,不能作出有利於鮑林的判決。“鮑林博士由於幫助自己所信仰的事業而提高了自己的聲譽,”西爾弗曼對陪審團說。“我只不過認為,這樣做也就限制了因名譽受到誹謗而在法律上作補償的要求。也許,我們可以將此看作為他為了維護自己的信仰而作出的又一次犧牲。”
法庭命令鮑林支付《國民評論》一千美元的法律訴訟費(這家雜誌僱傭律師總共花去的費用超過五千美元)。陪審團隨後就宣佈解散了。
鮑林簡單地說,這一結果使他很“失望”,然後就讓他的律師離開了。後來,他又請了一位更好的律師來幫助上訴,就是高階律師路易斯·尼澤。尼澤手下的律師小組開始時感到悲觀,但鮑林熱情地鼓勵他們好好幹,認為有可能推翻沙利文裁決原則適用於本案的結論,因為鮑林並不是當政的官員。於是,律師小組同意把這個案子接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