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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站不住腳的,什麼叫中性人?人生來有性別,你在心理上把自己搞得無性別,可你生理的性別在那兒擺著呢,如果真碰上我前面說的那種有病的人,他是不需要你的心理防禦的,有你的生理性別就夠了。
荊歌: 是啊,還有同性騷擾呢!只要你活著,看你往哪兒躲。
曉華:還有黃段子的問題,現在的黃段子滿天飛了,開啟手機就可能會看到,大多是你的好朋友發來的,大家一笑了之。有些比較含蓄,你得拐一個彎,覺得還挺智慧的,有些則比較露骨,不過現在看著臉紅的人恐怕也不多了吧。但還是有脆弱的,連這點也要算性騷擾,憤憤地說:“他的臉色一會兒青,一會兒白,眼皮始終垂著不敢抬起來,我想他終於學會了一個詞:自取其辱。”我想這位男士也實在可憐,他或許還以為自己幽默機智了一把呢。
齊紅:但假如“好色”去除了距離、善意並帶有了下流的成份,而且絲毫不顧及對方的感受,談不上基本的尊重與禮貌,這就帶有了“騷擾”的成份。
汪政:性騷擾也可以進行文化研究,它肯定是李銀河博士之類的研究物件,會研究出許多學問出來的,比如性別差異問題,現在的性騷擾大部分是女的告男的,下級告上級,員工告老闆,有沒有反過來的?在報上好像看到一男的告女的,結果沒有立成案。在南京的媒體上倒是報道過一件事,有一男性大學生去做家教,那一家的女主人頻頻撩撥他,大學生很煩惱,苦無應對良策,就在網上發帖子,徵詢解決辦法,結果跟帖如潮,大多是取笑的,羨慕的,有的說“小子你豔福不淺啊”,有的說“阿米爾,衝啊”,有的乾脆恨鐵不成鋼地罵道:“傻逼!”那大學生很無奈,慨嘆世風日下,沒有人能理解他受傷的小心靈。大部分情況下,彷彿受騷擾之害是女性的專利,其實,強姦罪也是一樣,有的國家強姦罪適用於兩性,有的就只是針對男性,這裡面肯定有許多的道理,學問太大。
齊紅:透過法律的途徑解決這個問題的確艱難。北京的首例“性騷擾”案不是以當事人雷曼的最終敗訴而告終了嗎?女人嘛,只好學會自我保護;男人,只有透過道德自律的途徑。
林舟:有一句話叫做,有了法律規定,才有了犯罪。這話用到性騷擾上來,還真是貼切。
曉華:還有目光,看你一眼就騷擾了?這太麻煩了,而且每個人的承受力不一樣,性格差異也大。受了比較刺眼的目光,有人渾然不覺,有人嘻嘻哈哈也就過去了,有人可能就像吃了一個蒼蠅,老堵在那兒,這該怎麼打這個官司呢?
我的看法是,性騷擾實在難以有一條明確的界限,我國現在沒有相關法律可供斷案,這就說明這方面的難度。在現在這個寬鬆和自由的社會,性騷擾的界定肯定是應該寬一些,對那些程度深的騷擾者,建議把他們看作是病人,帶他們去看醫生。
林舟:前不久,新聞裡報道說四川農村一個婦女不堪同村一個男人的騷擾,奮起動粗,揮刀砍傷“色狼”,結果被以涉嫌傷害罪被拘捕。新聞裡雖然給了這位婦女以同情(同村還有其他婦女接受採訪說受到了那位男青年的騷擾),但還是暗示該婦女不懂法律以致觸犯刑律。可是,如果她告那男子性騷擾就能保護自己嗎?
荊歌: 性騷擾官司打起來,在法庭上,一定是十分熱鬧有趣。控辯雙方針對具體的動作,還有曖昧的語言,唇槍舌劍進行交鋒,我想應該是極具觀賞性的。如果進行電視實況轉播,一定會有壓倒性的收視率。
林舟:荊歌你一開始就談到了此類事件認定的困難。假如說規定身體間的距離,規定哪些言詞不能用,規定哪些動作不能有,規定目光不能看哪裡,即使偶爾瞥見也不能停留幾秒鐘,等等,凡是違反規定的就是性騷擾,可是這些規定如何得出來,是件讓人費解的事情,莫不是要經過千百次試驗和總結?而且“騷擾”雖然看起來像是動詞,是行為者發出的,可最終落實在受騷擾者的主觀感受上來,這樣一來,一方面,就有可能導致只要女性這方面說受到性騷擾了,幾乎就是性騷擾了;另一方面,就像你說的,人的個體差異很大,在此可能是饒有趣味或者無傷大雅的男來女往,在彼可能就是不堪忍受的性騷擾了;就像關於性的言詞的刺激,對有的人激發了慾望,對另一些人反而是壓抑。認定的困難還在於取證。這種總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發生的事情,誰來見證?總不能單獨與異性相處的時候,總準備著個偷錄偷拍的器械在暗中監控吧。
荊歌: 性騷擾的問題,要較起真來,確實比其他的法律糾紛難度要大得多。但是,給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