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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在婚姻中已淪為附屬品,因此,只要有錢有勢,便可輕易扼殺一個女子的幸福。有的家庭,兒子未娶而死,為了不使已死的兒子有未曾娶妻的缺憾,也為了家族的榮耀,以金銀或仗勢力強行聘娶女子嫁給死人,婚禮一絲不苟,婚後,女子一輩子與一塊木牌位同居,既不能改嫁,也不能怠慢公婆和“丈夫”,活活地被囚禁一輩子,除非她自願殉死隨夫。可悲的是歷代也有不少女子受禮俗影響頗深,在訂親納采後,如果未婚夫猝死,便抱著“姻緣天定”、“好女不事二夫”等觀念,與木牌位舉行婚禮,自願恪守丈夫牌位,終身不渝。
“我暈倒啊,居然還有曹操的事,他這傢伙居然也幫著自己的兒子搞冥婚啊!梁山伯與祝英臺這也算是冥婚?”一語說。
“冥婚的初衷有不滿人間黑暗,崇尚純真的堅貞不渝的愛情的意思啊,但後來就發展成了一種封建迷信,”我指著第三種說,“前兩中還好點,這種是最惡劣的!”
冥婚流傳於周代並被明令禁止,《周禮·地官》載:“禁遷葬者與嫁殤者”。後世還曾出現過為已亡的未婚男女聯姻的“鬼媒人”。
唐代冥婚已成風俗。韋后為她的弟弟與蕭至忠的女兒按“六禮”舉行冥婚,以慰藉這一對夭亡青年男女。更離奇的是戴君孚所著的《廣異記》,記載一則冥婚的故事:長洲縣丞陸某,家素貧,三月三日,家人悉遊虎丘寺。女年十五六,以無衣不得往,獨與一婢守舍。父母既行,慨嘆投井而死,父母以是為感,悲泣數日,乃權殯長洲洲後。
一歲許,有陸某者,曾省其姑,姑家與女殯同地。出經殯宮過,有女婢隨後雲,女郎欲暫相見。某不得已,隨至其家。家門卑小,女郎靚妝,容色婉麗,問雲:“君得非長洲百姓耶?我是陸丞女,非人,鬼耳,欲請君傳語與贊府,今臨頓李十八求婚,吾是室女,義難自嫁,可與白大人,若許為婚,當傳語至此。”其人尚留殯宮中,少時,當州坊正從殯宮邊過,見有衣帶出外,視之,見婦人。以白丞。丞自往,使開壁,取其置於廳上,數日能言,問焉得至彼,某以其言對,丞嘆息。尋令人問臨頓李十八,果有之,而無恙自若,初不為信。後數日乃病,病數日卒,舉家嘆息,竟將李子與女為冥婚。
至宋代,為男女當嫁娶而未婚先死者舉行冥婚已有一整套禮俗。據康輿之的《昨夢錄》記載:北宋風俗,男女年當嫁娶未婚而死的,由男女雙方家長請專做冥婚的鬼媒人互通“帖子”,各以父母命禱而卜之,卜算吉利,就由男女家長為之製做冥衣,備齊冠帶、衣裙等,交給鬼媒人,“合婚”儀式在男子的墓地舉行。墓前放置酒果,設兩個相併的座位,兩座後各立一尺餘長的小幡。未祭時,兩幡凝然不動,祭畢,祝請男女相就,如果合巹,“其相喜者,則兩幡微動,以致相合。若一不喜者,幡不為動且合也。”如果擔心男女年幼“或未聞教訓”,那麼“男即取先生已死者書其姓名生時以薦之,使受教;女即作冥器充保姆使婢”,以促成女教。可見,宋時冥婚已形成習俗。民間有許多專營此事的鬼媒人,操辦冥婚儀式,收受雙方家長的答謝錢財,以此謀生。
冥婚在清代也頗盛行,據清孫樗的《餘墨偶談》說:“山右風俗,凡男女納采後,若有夭殤,則行冥配之禮。女死歸於婿塋,男死女改字者,另尋殤女結為婚姻,諏吉合葬。冥衣楮飾,備極經營。若婚嫁後,家君宰曲沃時,曾有邑紳三姓以爭冥配興訟者。”
由於統治階級的提倡,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仍在部分地區流傳這種風俗且一直延至現代,據報載,一九九○年十二月下旬,上海縣魯匯鄉北徐村有一個農戶的女兒七歲夭折,至此已二十年了,想到陰間的女兒該出嫁了,便從陳行鄉某村物色到一位已死亡的二十二歲的男青年,經雙方議定,到冬至這一天,男方家長開著兩噸卡車到女家搬運嫁妝,女方二十多人到男家“吃喜酒”。中午,燃放鞭炮,冥婚之繁鬧與正式婚禮無異。
“我暈倒啊,現在居然還有搞這樣的事的?”一語說,“男方家長還開著兩噸的卡車搬嫁妝,怎麼跟鬼子掃蕩似的!”
“女方不還有二十多個人到男方家‘吃喜酒’嘛!”
“那你覺得你看到的那張照片中的那對男女是在舉行冥婚嗎?”他又問。
“可能是吧,我看他們兩個人都不太正常,尤其是那個女的,看上去令人心寒得要命,如果要是他們舉行的是冥婚的話,那麼他們都是死人!”
“如果按這上面說的第三中冥婚的話,那麼那個女的很可能是活人,她須得為她老公守寡。”一語又喝了一口飲料,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