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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在的法律,在工會方面,允許募捐的物件是工會會員及其家屬;在公司方面,是管理人員、股東,以及他們的家屬。不過,每個這樣的組織最多隻能給一位候選人捐五千美元。它們可以做的事情,就是自行組織起來,在選舉活動中為自己的利益吶喊。法律規定,它們所作的任何廣告和助選活動中,都不得帶有“請選某某人”、“不要選某某人”、“支援”或者“打敗”某某人這類字眼,但是可以做各種各樣的“議題動員”。近年來,自由貿易和減稅就是工商界非常重要的議題。而在勞工方面,則主要集中在爭取工人權利、推動醫療改革等方面。這類組織可以進行大規模的政治動員,但是不得與其支援的候選人進行具體的日常工作上的合作。只要它們不直接與候選人合作,這些組織可以接受的捐款沒有上限。
第五章 競選募捐(3)
比政治行動組織有更多靈活性的,是所謂527組織。這個527是一個稅務的號碼,並沒有特別的含義。由於不以任何營利為目的,這些組織的收入是不用交稅的。527組織更多地集中在專門的議題上。它們雖然不能直接支援候選人,但是可以用各種方式來影響選民。最著名的527組織之一,就是2004年大選中的“說出真相的快艇老兵”。這個組織在電視上做廣告,攻擊民主黨候選人、越戰英雄克里,指責克里被判了越戰中的戰友。這個組織的活動對克里造成了非常大的打擊。組織中的人雖然有共和黨的背景,但卻是自己單獨籌款行動的。
由於這些527組織受到的約束比較少,兩黨對他們的活動都盯得非常緊,以防對方進一步利用527組織來推動競選活動。在2004年的大選中,布什的競選班子就曾經入稟法庭,控告五個傾向民主黨的527組織非法與克里的選舉活動合作。
大公司和大組織不能直接支援自己的候選人,大富豪也同樣不能。法律規定,個人對某個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一定數目(2004年為兩千美元,2007年為兩千三百美元)。一個人哪怕是腰纏萬貫,也只能拿出規定的這點錢。如果要多給,可以捐給政黨(上限兩萬八千五百),或者捐給政治活動組織。二零零四年總統大選,億萬富翁索羅斯花了兩千三百萬,基本上都用在PAC和527組織上。這樣一來,政治候選人就無法再依靠一小批富豪來籌集資金了。當然,如果有富豪自己掏腰包參選,法律是不能制止他的。最近這些年,拿出上億美元競選的富豪也很有幾位,包括在1992年得到了百分之十九的選票的德克薩斯富豪佩羅與1996與2000年兩次參選的《福布斯》雜誌的老闆斯蒂夫?福布斯。
有一種越來越常見的結合組織與個人捐款的做法,就是由組織或一些有關係的個人出面,或是透過召集活動或是透過郵件,為候選人募捐。這些錢都是來自個人,只是由組織者將支票或者現款整合一筆再交給候選人。這種做法被稱作Bundling。這是很多組織和個人要增強自己與候選人的關係所採用的做法。在2000年和2004年的選舉中,由有“布什大腦”稱號的卡爾?羅夫組織的募捐網路,是一個名叫“布什先鋒”的鬆散集團。每個獲得“布什先鋒”稱號的人都至少募得了十萬美元。2006年因為犯下了詐騙、賄賂等罪行被司法機關檢控的阿布拉莫夫,就是一位“布什先鋒”。
改革之後的法律還規定,候選人必須很快向公眾公佈所有捐款超過二百美元的人的名單。捐款人的名單如今在網際網路上都能找到。有的網頁還專門提供了搜尋器,讓使用者可以根據居住地、姓名、捐款額等資料來發現候選人的支持者。筆者曾經將自己的地址輸進去,發現鄰居中給民主黨捐款的人遠遠超過給共和黨的人。
經過這樣一番改革,總統候選人的競選經費超過百分之七十都來自民眾個人的腰包,而且絕大部分來自個人的小額捐款。換句話說,就是個人在政治捐款活動中的重要性增加了。籌款能力的最主要因素在於競選人的個人魅力、公眾號召力和政策取向。少數工商界和勞工界的鐵腕人物像要操控選舉,還是比從前困難了許多。
除了私人募捐之外,聯邦政府也為競選總統的人提供競選補貼。在初選期間,競選人要得到這筆款項,就必須至少在二十個州內每個州募到五千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