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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時,又創設一套控制制度,以保護他們自己的地位。一方面,地方政府基本上仍掌握在中國人手中;另一方面,只有極少數中國人實際上能在帝國最高統治機構中任職。因而,由明到清的轉變比較容易。儘管改朝換代時,不可避免地有起義和盜匪活動相伴隨,但比較起同時代歐洲三十年戰爭(1618-1648年)期間的殘殺和破壞,是微不足道的。
因此,從14世紀中葉到19世紀歐洲人開始真正侵入中國為止,這整個時代是人類有史以來政治清明、社會穩定的偉大時代之一;傳統的制度和習俗——農業經濟、儒家生活方式、選拔政府官員的考試製度和身居北京的天子的受人尊敬的統治——一直在順利地、令人滿意地繼續著。
假如在普通的時代,這種秩序和永續性或許可看作是件幸事。但是,在這些世紀裡,一個生氣勃勃的新歐洲正在崛起——文藝復興、宗教改革運動、商業革命和工業革命、法國大革命以及把自己的統治迅速擴大到全球的強大的民族國家的崛起,都發生在這些世紀裡。在這樣一個時代,穩定成了可咒詛的東西,而非幸事。相對地說,中國不僅看起來,而且事實上是靜止的、落後的。不斷變化和“進步”的觀念,儘管那時在西方被認為理所當然,但依然不合中國人的思想。變化只有侷限在傳統秩序的範圍裡,才是可接受的、在一個發生全球規模的革命性變化的時代裡,安逸自在、心滿意足的中國人目不轉睛地注視著過去。
三、中國和納貢制度
明朝時,中國人決定停止規模驚人的遠航探險(見第二章第七節);這清楚地表明,中國人與歐洲人對他們周圍世界的態度截然不同。中國帝國乃農業國,所以,明朝人和滿人如同莫臥兒人,對從事海外事業有可能獲利這一點,並不感興趣,遂將海洋留給了阿拉伯人和歐洲人。
中國用以調整與外國的關係的納貢制度,是表明這種不同的又一證據。早在商朝時,中國人就將外國人看作文化低劣的野蠻人。以後,他們把儒家關於家庭的道德規範應用到他們與其他國家的關係上。由諸國家組成的家庭,自然須以天子為首。中國,即佔優勢的“中國”,為處劣勢的納貢國所圍繞;這些納貢國都被看作是子女。正如子女理當服從、尊敬他們的父母那樣,小國也須如此對待中國。具體地說,這表現為,小國定期派出納貢使團,向中國皇帝奉獻禮物並表示敬意,其中,還包括磕頭,即三跪九拜。派出這類使團的次數,各國不同,取決於和中國的接近度,如朝鮮,一年數次,而緬甸或寮國,則每10年一次。
這種納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證中國漫長的邊疆一帶的和平與秩序;實際上,它通常是成功的。諸小國接受這一制度,原因在於:與中國朝廷交往可提高它們的聲望;從偉大的文明中心可獲得文化方面的好處;而且,居於從屬地位,經濟上也有利可圖,因為中國人賜予它們的貴重禮物多於它們所奉獻的,此外,還授它們以某些貿易特許權。但是,在另一方面,恰恰是中國人的這一成功促成他們的毀滅。這一成功使他們更加以為,中國是一個沒有相競爭的國家或政府的世界體系的中心。納貢關係是他們唯一承認的處理國際關係的一種形式。諸國家法律上平等的思想,對他們來說,難以理解。因此,中國人關於國際關係的觀念,與歐洲的原始國際法直接相牴觸。中國和西方世界沒有共同的立場可作為它們之間關係的基礎。
四、與西方的早期關係
中國與西方之間的關係,直到歐洲繼哥倫布和葡萄牙航海者遠航探險之後、進行海外擴張時,才持續不斷起來。那時以前,歐亞大陸東、西兩端間的相互影響,時有時無,通常是間接的。最早的相互影響,是與羅馬的絲綢貿易。這一貿易由中東的商人進行。它曾達到非常大的規模,給果,由於中國人對進口羅馬或其他任何國家的貨物不感興趣,羅馬的金銀只好不斷外流,使其經濟受到影響。這種情況,實質上是19世紀以前中國與外部世界的經濟關係的特點;它反映的,不是中國人的偏見,而寧可說是那些世紀大部分時間裡中國人在財富和技術上的優勢。
唐宋時期,波斯和阿拉伯商人在中國南方沿海和長江下游諸港建立了一些大的商業團體。其中,有些外國商業家族僑居中國相繼五代之久。他們娶當地女子為妻,子女中,有人甚至還成為學者,透過參加考試,進入中國官僚機構;他們完全中國化了。
蒙古人時期,中國與西面國家的相互影響比以往要大得多。由於蒙古人征服了整個大陸,1240年以後的那個世紀裡,安全地在中國和歐洲之間旅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