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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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賣掉的,還是自己賣自己,她都無限期地屬於老鴇或討主。討主嚴密監視其一舉一動,或讓年紀大點的傭人監督她。指南書和切口彙編很少談到長三妓寮中的虐待之事,不過提起買女人的討主卻會帶著少有的輕蔑口氣形容其如何兇狠。包身的和賣絕的妓女在節度結束時都不會轉到別處,因此同“自由身”的先生相比,她們為自己爭得好一點的境遇的機會也就少而又少。 高等妓院內形成的家庭關係同購買的做法密切相連,許多討人就是老鴇從小買來養大的。妓院裡的女童並不都是賣絕的,有的是妓女生的女兒,“從生下來起,妓院就是她們的家。”例如,19世紀80年代的名妓李珊珊就是上海一名妓的女兒;她的祖父是清朝的大官李鴻章,但李從未認這個孫女(見第六章)。至少被一種20世紀的資料引用過的一首詩(1876年)就表示了對這些女孩的同情: 鴇母驕人號本家, 黃金不惜買嬌娃。 可憐十二三齡女, 演舞教歌到月斜。 學當娼妓的女孩中至少有一些被老鴇稱作“養女”或“小本家”,有的史料說買來的女子“將鴇母當作母親”。一位回憶錄作者評論說,這些女孩最是吃苦,奔來跑去替客人上茶點菸。1939年的一部指南書解釋道,老鴇收買來的女孩做養女可省下聘金,況且得到了易管教、聽使喚的姑娘。當老鴇認為哪個年輕女子養大了,可以接客了,就會收一筆開苞費,也算養育女孩的費用得到了一點補償。養女在妓院不拿工錢,就像鐵匠鋪子的男學徒一樣;兩者都在學會一門手藝,今日的訓練為的是準備好來日掙錢。但是討人和學徒不一樣,她們並非只是按契約在一段時期內當學徒。她們被認作親屬,這樣即便沒有掩蓋卻也模糊了她們終身受奴役的地位。在這方面她們與“童養媳”的地位更相似:“童養媳”從小過繼給未來的夫家,於是夫家現在就可以使喚她們幹活,又省了將來討成年媳婦的開銷。 成年的妓女同老鴇之間也有這層家庭關係。76許多成年的妓女稱呼老鴇為母親,史料中往往並不說明老鴇究竟是其生母、養母,抑或“姆媽”只是一種習慣上的客氣稱呼。例如,1924年時《晶報》刊登了一則“騷姆媽”的短文,寫的是上海名妓寶琳的母親,年紀已有38歲,卻仍騷勁十足,像個二十幾歲的女人。騷姆媽有可能是寶琳的生母,但也很可能是個妓女,現在年紀大了,所以聘請了或許是過繼了甚至是買下了寶琳,繼續做她的生意。小報的閒話專欄有時會報道“姆媽”怎樣對當先生的“女兒”管頭管腳。一位“姆媽”對“女兒”歇了生意同另一個妓女去看戲大為不滿,據說母女倆經常吵架。這到底算是媽媽在管教不聽話的女兒,還是老鴇逼僱來的妓女多幹活,還是兩者皆有?總之,家人的稱呼使親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變得無法區分,抑或這套用語正指明瞭兩者的聯絡。 老鴇對“她的”妓女有多大的權力?情況可以說差別甚巨。雖說史料很少個別敘述老鴇的生涯,但僅從以上的片斷可看出,老鴇既可急切地懇請名妓為之招徠生意,也會為營利目的而買女孩,訓練並差遣使喚她們,像個苛求僱工的監工。家庭關係可能使後一層關係看上去有所緩和。如要用親生親養的標準看,老鴇姆媽與女兒的這種親屬關係可能是“想像出來的”,但她們畢竟共同生活,彼此有責任義務、親情聯絡,也有凌辱傷害,這種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即使在“血親”中也同樣存在。還有一個因素也會使老鴇與妓女的關係有所改善: 老鴇買女孩是進行長期投資,如對女孩一味打罵,怎能期望日後得到豐厚回報。儘管如此,自19世紀以來呼籲妓院改革的人士往往強調兒童在老鴇控制之下的悲慘處境。對這幅圖畫可以有幾種不同的解讀。也許在高等妓院和別的妓院裡,兒童都是最受虐待、最易受到傷害的群體。也許改革者發現利用兒童的境遇比較容易喚起公眾的義憤,而已成年的高等妓女對生意安排有相當的控制權,所以不易用她們來組織發動公眾。也許改革的故事中需要一個壞蛋,而斥責鴇母比斥責嫖客容易些,因為後者中有許多上海的上層人士。鴇母對妓女的生活顯然有著重大的而且並非總是仁慈的影響。不過,將鴇母的權力絕對化,那是對妓院裡的社會關係看得太簡單了,它反映的是很久以前改革派的興趣、利益所在,而不說明當今歷史學者的關注。 電子書 分享網站
第三章 妓院規制(四)
握權的傭僕:妓院裡的做手 高等妓女和傭僕之間同老鴇和妓女之間一樣,並不存在鮮明的主子和下人的關係。“從屬的”妓女對老鴇也有所控制,只不過她們的權力有點被遮掩了;同樣,妓院的傭僕雜役對妓女的控制也可達到驚人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