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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完全不瞭解一種行為的原因時——不論這是罪行還是善行,或者是一種無所謂善惡的行為,我們就認為這種行為的自由成份最大。假如是罪行,我們就最堅決地要求處罰它;假如是善行,我們就給予最高的評價。假如是無所謂善惡的行為,我們就承認它是最富於個性、獨創性和自由的行為。不過,我們只要知道無數原因中的一個,我們就會看出一定成份的必然性,也就不那麼堅持懲罰罪過,認為善行並不是了不起的功績,對貌似獨創的行為也認為並非那麼自由了。一個犯人是在壞人中接受教育的,這就使得他的罪惡不那麼嚴重了。父母為子女作出的自我犧牲,可能得到獎賞的自我犧牲,比無緣無故的自我犧牲更可理解,因而似乎不那麼值得同情,自由的程度比較小。教派或政黨的創立者或發明家,一旦我們知道他的行動是怎樣準備起來的,用什麼準備起來的,就不那麼使我們驚異了。假如我們有許多經驗,假如我們的觀察不斷地在人們的行動中尋求因果關係,那麼,我們愈益準確地把因果聯絡起來,我們就愈益覺得他們的行動是必然的,是不自由的。如果我們考察簡單的行動,並且有許多那一類的行動供觀察,我們對那些行動的必然性觀念一定更強了。一個不誠實的父親的兒子的不誠實行為,一個落到壞人中間的女人的不正當行為,一個酒鬼的醉酒等等,我們愈益瞭解這些行為的原因,就愈益覺得這些行動是不自由的。如果我們考察智力低下的人的行為,例如,考察一個小孩、一個瘋子、一個傻子的行為,那麼,因為我們知道他們的行為的原因和性格與智力的簡單,我們就會看出必然性成分很大,自由意志成分很小,甚至我們一旦知道造成那種行為的原因,我們就可以預言它的結果。
一切法典所承認的無責任能力和減罪的情事,僅僅依據這三點理由。責任的大小,要看我們對受審查的那個人所處的環境認識的多少,要看完成那行為和進行審查相距多少時間,還要看我們對行為的原因瞭解的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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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對自由意志和必然性觀念的逐漸減少或增多,要依據某人與外部世界聯絡的多少,要依據時間距離的遠近並且依據對原因依賴多少(我們是從這些原因中來考察一個人的生活現象的)而定。
因此,如果我們考察一個人處於這樣一種情況:他與外部世界的聯絡是最為人所共知的,他完成行為與判斷這一行為的時間距離是極長的,行為發生的原因是最容易理解的,那麼,我們就得到最大的必然性和最小的自由意志的觀念。如果我們考察一個與外部條件的關係最少的人,他完成行為的時間離現在非常近,他的行為發生的原因是我們難以理解的,那麼,我們就能得到最小的必然性和最大的自由意志的觀念。
但是,不論在前一種情形或者在後一種情形,不論我們怎樣改變我們的看法,不論我們怎樣弄清楚人與外部世界之間的關係,或者不論我們怎樣覺得那種關係無法弄清楚,不論把時期怎樣延長或縮短,不論我們覺得原因是可知或不可知,我們都不能想象出完全的自由或完全的必然性。
一、不論我們怎樣想象一個人如何不受外部世界的影響,我們永遠得不到在空間上自由的觀念。人的任何一次行動都不可避免地受他自己的身體和他周圍事物的制約。我舉起胳膊,然後把它放下來。我覺得我的行動是自由的;但是我問問自己:我能不能朝各個方向舉起胳膊呢?於是我看出,我是朝著行動最不受周圍的事物和我自己的身體構造的妨礙的方向舉起胳膊的。我從各個可能的方向中選出一個,因為在這個方向上障礙最少。如若要我的行動自由,就必須使我的行動不致於碰上任何障礙。如若要想象一個人自由,我們就得想象他超出空間以外,那顯然是不可能的事。
二、不論我們怎樣使判斷的時間接近於行動的時間,我們總是得不到時間上自由的觀念。因為,假如我考察一秒鐘以前完成的一種行為,我們仍然認為那種行為是不自由的,因為它是與完成它的那一時刻分不開的。我能舉起胳膊嗎?我能把它舉起來;但是我問問自己:我能在已經過的那個時刻不舉起胳膊嗎?要使我自己相信這一點,我在下一個時刻就不舉起胳膊。但是,我並非在向我自己提出關於自由的問題的那第一個時刻不舉起它的。時間已經過去了,留住它並非取決於我,我在那時舉起的胳膊已經不是我在這時不舉的胳膊了,我在舉起胳膊時的空氣也已經不是現在圍繞著我的空氣了。完成第一次活動的那個時刻是一去不復返的,在那個時刻我也只能完成一種活動,不論我完成哪種活動,那種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