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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著一個類似的發展過程。那裡,征服時期中有功的武士(騎士)都給分封以來邑即提馬爾。這種提馬爾制度允許農民世代使用其小塊土地,以作為他們繳納輕微賦稅和承當勞役的報酬,而騎士,如果不履行其軍事義務,可以被剝奪他們的提馬爾。16世紀時,這種格外仁慈的制度由於帝國當局的衰弱和西方市場的吸引力,遭到破壞。騎士把他們的提馬爾改變為奇夫利克即可繼承的私有地產;地產上的農民被迫接受租佃條件,否則,就要被逐出土地。佃戶在繳納國家徵收的稅和騎士需要的部分收成後,留下的通常僅佔其產品的三分之一左右。雖然他們在法律上並沒象波蘭、匈牙利和俄國的農奴那樣被束縛在土地上,但實際上,由於欠騎士的債,他們被同樣有效地固著在土地上。這種奇夫利剋制度在諸如色薩利、馬其頓、馬裡查河和多膨河流域之類的肥沃平原區傳播開來,並不是偶然的,因為那裡可進行面向西方市場的大規模生產。此外,農民起義與奇夫利剋制度的傳播在時期上一致,也不是偶然的;正象奴隸起義是美洲種植園奴役的結果一樣,農民起義是東歐農奴制的結果。
輸入地區1451…1870年
英屬北美洲39900O
西屬美洲1552100
加勒比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