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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38.82元,司法部66250元,農林部46070元,工商部13700元,交通部41379.59元,合共需10679862.842元。加上每月積欠,以及拖欠應還未還外債,這個剛剛呱呱落地的中華民國,被債務已壓得氣也喘不過來了。
清朝末年列強曾組成了一個四國銀團,統一和壟斷了中國的借款,這個銀團是英美德法四國組成的,其後日俄兩國也參加。中國有識之士一直想打破這個財團的獨佔性,唐紹儀組閣時就決心要衝破這個“蛛網” ,於是他徑行向比國財團簽約借1000萬鎊(南京臨時參議院只核准借500萬鎊)。這個借款合同簽訂後,四國銀團大譁,一方面施外交壓力對袁政府,一方面用種種手段脅迫比國,使這個借款合同流產。脆弱的北京政府怎經得起這種國際壓力,因此唐紹儀面對銀行團的抗議,一方面表示歉意,一方面應承取消向比國借債合同。同時在民國元年5月3日與英美德法日五國銀團會議借款,銀團方面提出兩項約束,就是所有借款的支付需由銀團監督:(一)每月預算先列表,經外國顧問官核准才能給付;(二)所有軍隊遣散,須在北京設一陸軍協會,由外國武官會同商定辦法,在武昌、南京各重要處所執行遣散,並由外國武官會同監督。每一兵繳械後即發支票一紙,自往銀行取款。唐紹儀認為這兩項辦法有損中國主權,當場拒絕,結果借款會議遂不歡而散。唐於會後召集國務院會議,報告經過,主張放棄借外債,自行強迫公債,找1000箇中國富翁各買1萬元公債,如此一舉便有1000萬元了。蔡元培則認為革命士兵可以曉以大義,不必付款即可解散。宋教仁則認為當前情勢非借款不可,只好委曲求全。其他國務員多同意宋主張,於是商定一個轉圜辦法,由財政總長熊希齡自行擔負從頭磋商的責任,並由袁世凱先約銀行團作為給銀行團面子,然後才由熊出面。唐對此頗抱悲觀,熊認為不妨一式,同時計劃整頓鹽政,預計每年可以增加8000萬兩,以此應付外債,足有餘裕,甚至可由洋人派一鹽政顧問以資監督。
熊希齡獨任借款的交涉後,中國借款問題便先後在倫敦和巴黎先由銀行團談原則,最後獲得結果是六國銀團對中國大借款,條件如下:(一)大借款總額為六萬萬兩;(二)六萬萬兩分五年陸續支出;(三)大借款以滙豐(英)、德華(德)、道勝(俄)、匯理(法)、正金(日本)、花旗(美)六家銀行為代表;(四)借款用途之監督以五銀行之許可權行之;(五)對於作抵之鹽稅,當以現在之關稅制度整理鹽政,並代為徵收鹽稅。
當中國和六國銀團正在洽商大借款時,中國政府於6月20日函銀行團,希望先墊付300萬作為緊急支付。六國銀行本不欲先處理枝節問題,但中國方面堅持要先解決小額墊款,於是由英美德法四國承允墊借300萬,不過這300萬兩墊款開支時,須照監視開支暫時墊款章程辦理。其章程是:(一)在財政部附近設立核計處,用核計員二人,一人由銀行團任用給薪,一人由中國政府任用給薪。(二)凡向銀行團提款撥款之一切支票,須經該核計員簽押。(三)中國財政部應將各項支付用途,預具說帖,送交銀行團核允,此項說帖先須經由參議院核准之後,同時刊登官報。每次開支時財政部備具應有詳細清單說帖等類送交核計員,以資查核。該核計員查對無誤,應即照章簽字支單,不得再問。(四)每次開支款項,均須具詳細領款憑單,按照新式簿記法辦理。此項憑單財政部須編訂存留,以備核計員在核計處稽核。(五)關於各省發給軍餉及遣散軍隊費用,須由該地方軍政府備三聯清單,由中央政府委派高等軍官,及該地方關稅司會同簽押,並須予該軍官、稅司以調查應需之便利。此項簽押之四聯清單,一份存該省都督府,一份存陸軍部,其餘一份與領款憑單一同送交北京財政部,再由該部遂交核計處稽核。(六)預備支付之款應由稅務司儲存,為節省匯費起見,由中央政府令地方稅務司得由海關收入項下撥款,但須該核計員等由暫時墊款項下,照所撥關稅數目支出,匯存上海總稅司存款項下。(七)如在北京及其附近發放軍餉,或遣散部隊,由中央政府派一高等軍官會同該核計員,將三聯領餉清單查核簽押,並予該軍官核計員統以監查應需之便利。墊款處銀行團方面的核計員是德人藍樸(Lamp),他曾於庚子八國聯軍入京時,在天津都統衙門充任財政處長,對北中國財務情況很熟悉。中國方面的核計員是徐恩元,曾在歐洲留學,自擔任這個工作,常和洋人嘔氣,不久且吐血。代理徐的是李方,曾在前郵傳部和大理院做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