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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雷登認為這反映了蔣的“*專橫傾向,”6並認為“共產黨確實認為他們屢次讓步,並遭受挫折,政府要人應負破裂的大部分責任”。7 電子書 分享網站
傳教士外交家(3)
儘管其後第三方面提出“衡情酌理,互相讓步”的主張,然而擁有軍隊的國共兩黨均堅不相讓,蔣介石拒絕了國民黨談判代表孫科等提議的將制憲大會“再行延緩”的主張,周恩來也說:“我們有武裝,可以同國民黨周旋。”8
1946年11月15日至12月25日,在*和中國*同盟拒絕參加的情況下(青年黨、民社黨及多數無黨派代表參加,這些代表被司徒雷登譏諷為“*花瓶”),制憲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12月25日三讀透過《*憲法草案》,成為正式的《*憲法》,並決定於一年後的1947年12月25日正式實施。
憲法草案的最初執筆者,民社黨主席張君勱發表談話提出:政府國庫不能挪作國民黨經費,在學校內停止黨的活動等多項條件,由於張對民國憲法的貢獻,後來他被稱為“*憲法之父”。1949年後,張君勱寓居美國,與司徒雷登多有往還。
《憲法》定下了國會制、內閣制和省自治的政治體制,矯正了孫中山“五權憲法”中行政權過大的缺失,內容比較合於*。如《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規定:人民享有居住及遷徙、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秘密通訊、信仰宗教、*及結社自由;人民有生產、工作及財產權,請願、訴願及訴訟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第六章立法、第九章監察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委員由民選產生,不得兼任官吏;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第七章司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併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第八章考試規定:公務員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製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十一章規定:省議員與省長由省民選舉,縣實行縣自治……縣民依法律行使創制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權;第十二章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第十三章規定:軍隊須超出個人、地域、黨派關係以外,任何政黨及個人不得以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