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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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了。
事後回想起來,我這位朋友說,看起來我可能多掏了錢,但是我能和他們一樣在大街上叉著腰、臉紅脖子粗的吵架嗎?先別說我用於吵架的話語儲備遠遠匱乏,很可能被噎得背過氣去,弄不好大打出手,再惹出來一群看熱鬧的,局面就更難看。即使最後爭來爭去,看起來可能少付了個一、二百塊錢,但是被這樣的人奚落一番,對心情造成的破壞,對於我們這些靠腦力吃飯、做創意加工的人來說,損失恐怕要更多,而為此耽誤的時間也更不值。我這樣600塊錢等於封了對方的口,在我的記憶裡,我只記下600塊錢解決了一件難纏的事,我的心情是愉快的。
我很認同這樣處理這一類事情的方式,除了我這位朋友總結的之外,我想還有一點就是,這樣快速的解決也保持了一種強勢的心理優勢,我並不是要對那對男女進行貶低,說起來起因還是我的朋友的過錯,但是修補過錯應該是經濟的補償,不存在人格的降低,如果那天按他們的方式進行,他們多半會在索要錢款的同時,輔之以一定的人身攻擊,大體如“你長沒長眼睛”之類的話,最後很可能這位導演朋友既出了錢又會損了人格。
我這樣說,並不是意味著誰比誰身份更高貴,但是我們必須承認。在這個世界上,由於自身的努力程度、天然的機緣巧合以及後天的受教育情況和各種資源分配上的關係,人與人在社會上的位置確實是存在差別的,那麼處於不同社會座標的人之間難免會發生衝突和摩擦,我主張的是儘量以符合自己身份和地位的方法去解決問題,才不至於丟失自我,尋來不快。
有一次做節目,嘉賓中中消協一位主管質量投訴的部門主任和我講過他對商品質量出現問題時的處理辦法,他主張如果數額不大,不要輕易投訴或者打官司。他舉例說,就我自己而言,如果我不小心在一個市場買到了一雙有毛病的鞋,那麼你作為主任怎麼辦呢?我二話不說,就當捐了百十塊錢,認了,為什麼?就因為我的身份特殊,別人可以去理論,而我卻反而不能,因為憑我的身份去理論太麻煩了,我如果不說我是誰,那麼就要和賣鞋的扯半天皮,好說好退還則罷了,要是遇上難纏的,我怎麼辦?難道和她打官司不成,話又說回來,你證據何在,原始的發票記錄有沒有,怎麼證明在這裡買的,等等一系列的瑣碎事情,會讓你疲憊不堪。而如果我說我是中消協的主任,也不一定就會馬上解決問題,可能對方會識相的趕緊給我換了,雖然不免有以勢壓人的感覺,但是也很有可能對方並不買這個帳,也許會說,你中消協管投訴的主任又怎麼了?那我怎麼辦呢,再去找市消協嗎,找市工商嗎?一來有濫用權力之嫌,二來為這麼點個事,別人會怎麼看我?所以我就選擇不去理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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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方式解決(2)
開始我聽到這個觀點感覺很驚異,因為我想不到專門幫人解決消費糾紛的人竟會有如此之論,但細想一想也不無道理,他所列舉的情況是很有可能真的會發生的,權衡起來,吃點小虧,卻可以省去許多麻煩。
那麼說到這裡,可能很多人會對我所持的這種觀點和態度大不以為然,因為這似乎和我們媒體上一貫主張的凡事都要討個說法的論調是背道而馳的,應該痛加批評、大加撻伐。我不否認,丟擲這樣的說法確實從法律和道義的角度而言,是有一些問題的,最直接的效應就是,如果人人都用這樣的方式去應對事務,會助長那些心存不善的做生意者肆無忌憚,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很敬佩那些在我的節目中或其他媒體上出現過的維權鬥士們,為了公共利益去打1塊錢甚至1毛錢的官司,最終糾正了一個行業或者一個領域的不正之風,我今天所推出的觀點,也絕對不敢對他們的壯舉有任何的貶損。而我想表述的是,在面對一個問題時,要估量一下麻煩的程度和投入的成本。如果不是處於勢在攸關的當口 ,又不會涉及更大的經濟付出的話,能用錢解決,幾乎是最快捷的手段。
在官司遍地,律師滿街跑的美國,其法律理論也主張要“息訴罷爭”,能不打官司儘量不打官司,因為曠日持久的程式一旦展開來,耗費的財力和精力往往會超過本來要明確的那點東西的價值。而最關鍵的是,會把人的心情拖的很是糟糕,由此輻射開去的間接影響甚至更甚於經濟上的得失。因為人活於世,如白駒過隙,誰也不願意在一個苦難的情緒中呆得太久的。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明白這個道理,在發生麻煩之初,本可以用簡單方式解決,卻偏偏把自己主動降格,陷入到難纏的局面之中,直搞得像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