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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生產物構成勞動的自然報酬或自然工資。
在土地尚未私有而資本尚未累積的原始社會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產物屬於勞動者,既無地主也無僱主來同他分享。
這種狀態如果繼續下去,勞動工資將隨著分工所引起的勞動生產力的增大而增加起來。但一切物品卻將日漸低廉,因為生產它們所需要的勞動量變小了。在這種狀態下,等量勞動所生產的各種商品自然可以互相交換,所以,要購買各種商品,只需較少數量的勞動生產物。
可是一切物品,儘管實際上變得低廉,但表面上卻有些物品地比以前昂貴,換句話說,可交換較多數量的其他貨物。假定大多數產業的勞動生產力增加十倍,即現今一天勞動的生產量十倍於以前一天的勞動,而某一種產業的勞動生產力卻只增加一倍,即造產業現今一天勞動的生產量只二倍於以前一天的勞動。在這場合,這大多數產業一天勞動生產物,如果與那產業一天勞動生產物交換,那末前者以原工作量的十倍,不過購入後者原工作量的二倍。因此,後者的一定分量,例如一磅,就似乎比以前貴了五倍。但其實卻是比以前低廉了二分之一。購買這一磅貨物所需的其他貨物量雖五倍於以前,但生產或購買這一磅貨物所需的勞動量卻不過等於以前的二分之一。所以,現今獲得此物比以前容易了兩倍。
但勞動者獨享全部勞動生產物的這種原始狀態,一到有了土地私有和資本累積,就宣告終結了。所以,在勞動生產力尚未有顯著改善以前,這種原始狀態早已不復存在了;要就此種狀態對勞動報酬或勞動工資所可能有的影響作進一步的探討,那是徒勞無功的。
土地一旦成為私有財產,地主就要求勞動者從土地生產出來或採集到的幾乎所有物品中分給他一定份額。因此,地主的地租,便成為要以用在土地上的勞動的生產物中扣除的第一個專案。
一般耕作者大都沒有維持生活到莊稼收割的資料。他們的生活費通常是由僱用他們的農業家從他的資本項下墊付的。除非他能分享勞動者的生產物,換言之,除非他在收回資本時得到相當的利潤,否則他就不願僱用勞動者。因此,利潤成為要從用在土地上的勞動的生產物中扣除的第二個專案。
其實,利潤的扣除,不僅農業生產物為然,一切其他勞動的生產物亦莫不如是。在一切工藝成製造業中,大部分勞動者在作業完成以前都需要僱主給他們墊付原材料、工資與生活費。僱主分享他們的勞動生產物,換言之,分享勞動對原材料所增加的價值,而這一分享的份額便是他的利潤。
一個獨立工作的工人,有時也有資力,足以自行購買原材料,並維持自己生活,一直到作業完成。他兼有勞動者及僱主的身分,享有全部勞動生產物,即享有勞動所加於原材料的全部價值。因此,他的利得包含通常屬於兩個不同身分的人所有的兩種不同收入,即資本利潤與勞動工資。
可是,這種例項不很多。就全歐洲說,其比例是,在老闆下面工作的工人有二十個,自己獨立工作的工人只有一個。而且,勞動工資一語,都普遍理解為,在勞動者為一人而僱用他的資本所有者另為一人的一般情況下,勞動獲得的工資。
勞動者的普通工資,到處都取決於勞資兩方所訂的契約。這兩方的利害關係絕不一致。勞動者盼望多得,僱主盼望少給。勞動者都想為提高工資而結合,僱主卻想為減低工資而聯合。
但在一般的爭議情況下,要預知勞資兩方誰佔有利地位,誰能迫使對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條件,決非難事。僱主的人數較少,團結較易。加之,他們的結合為法律所公認,至少不受法律禁止。但勞動者的結合卻為法律所禁止。有許多議會的法會取締為提高勞動價格而結合的團體,但沒有一個法令取締為減低勞動價格而結合的組織。況且,在爭議當中,僱主總比勞動者較能持久。地主、農業家、製造者或商人,縱使不僱用一個勞動者,亦往往能靠既經蓄得的資本維持一兩年生活;失業勞動者,能支援一星期生活的已不多見,能支援一月的更少,能支援一年的簡直沒有。就長時期說,僱主需要勞動者的程度,也許和勞動者需要僱主的程度相同,但僱主的需要沒有勞動者那樣迫切。
據說,工人的結合常常聽到,而僱主的結合卻很少聽到。可是,誰要是因此認為僱主實際很少結合,那就未免昧於世故,不瞭解這問題的真相了。僱主們為使勞動工資不超過其實際工資率,隨時隨地都有一種秘而不宣的團結一致的結合。破壞團結,隨時隨地都是最不名譽的行動,都為近鄰和同業者所恥笑。我們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