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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富裕國家,市場一般都是那麼廣闊,以致任何一個行業,都夠容納這行業的全部勞動和資本。以一種職業謀生,同時又以另一種職業獲得若干小利益的情況,多半在貧國才有。然而,和上面有點相象的下述情況,卻也出現於一個很富裕國家的首都。房租較倫敦為高的都市,我相信,全歐洲沒有一個。但是,餘屋附有傢俱,而租金卻又低廉的都市,也要首推倫敦。在倫敦租賃餘屋,不但比巴黎低廉得多,而且就同樣好質量的房屋說,也比愛丁堡低廉得多。使人也許覺得驚奇的是,全房租的高昂,竟成為餘屋租金低廉的原因。一切大都市房租的高昂,基於數種原因:勞動價格昂貴,一般必須由遠地供給的一切建築材料昂貴;地皮地租昂貴,佔有壟斷者地位的各個地主,對於不良街市地皮一畝,往往要求比最優良農田百畝的地租更高的地租。倫敦房租高昂的原因,除上述外,還有一個,那就是倫敦人民所特有的風俗和習慣,使各家主都得租賃全屋。住宅一語,在法蘭西和蘇格蘭以及歐洲其他地方,常常只意味著建築物的一層,而在英格蘭,卻意味著同一屋頂下的全部房屋。倫敦商人必須在他的顧客所在的城市的那一部分租一整座房屋。他把最下一層作為自己的店鋪,頂樓作為他自己及其家屬的寢所。他把中間兩層,分租他人,藉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期望靠營業來維持其家庭的生活,並不希望以分租的租金來養活家庭。而巴黎和愛丁堡的分租部分房屋的人,往往專靠分租房間來謀生,因此,分租的租金,不但須足夠支付房屋的全部租金,並須足夠維持他家庭生活的全部費用。
第二節起因於歐洲政策的不均等
由此可見,即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由於缺少上述三條件的任何一個,勞動和資本不同用途所有利害就必然有以上所說的那些不均等。但是,因為歐洲政策不讓事物有完全自由的發展,所只由此便產生了比上游重要得多的其他不均等。
歐洲政策主要是依以下三種方式促成這樣的不均等的:第一,限制某些職業中的競爭人數,使共少於原來願意加入這些職業的人數;第二,增加另一些職業上的競爭,使超越自然的限度;第三,不讓勞動和資本自由活動,使它們不能由一職業轉移到其他職業,不能由一地方轉移到其他地方。
第一,歐洲的政策,由於限制一些職業上的競爭人數,使願加入者不能加入,所以使勞動和資本用途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同業組合的排外特權,是歐洲政策限制職業競爭人數的主要手段。
有組合的行業的排外特權,勢必在特權設立的城市中,只許那些有經營此業自由的人相互競爭。得到這種自由的必要條件,通常是在當地有適當資格的師傅門下做學徒。組合的規則,有時限定各師傅所得容納的學徒人數,通常規定學徒的年限。這兩種規則的目的,在於限制各該行業上的競爭人數,使願加入者不能加入。學徒人數的規定,是直接限制競爭,而長的學徒年限的規定,由於增加學習費用,間接限制競爭,但同樣有效果。
設菲爾德的刀匠師傅,依組合規則,同時不得有徒弟一人以上。諾福克及諾韋傑的織匠師傅,同時不得有徒弟二人以上,違者每月科罰金五鎊,向國王繳納。英格蘭內地及英領各殖民地的帽匠師傅,亦不許同時有徒弟二人以上,違者月科罰金五鎊,半歸國王,半歸向記錄法庭控告的人。這兩項規定,雖曾由王國公法確認,顯然是按照設菲爾德制定規則的這種組合精神制定的。倫敦絲織業,組合不到一年,就制定各師傅不得同時有徒弟二人以上。後來,透過議會的法令,才把這規則廢止了。
往昔,全歐洲大部分有組合的行業,似乎都把學徒期限定為七年。所有這樣的組合,往昔都稱為university,這確是任何組合的拉丁文原名。鐵匠university,縫工university等等,在古時都市的特許狀中,常可看見。今日特稱為大學(university)的這個特殊團體,設立之初,獲得文藝碩士學位所必需的學習年限的規定,明顯地是以往昔有組合行業的學徒年限的規定為範本的。一個人,想在普通行業上,獲得稱師受徒的資格,就得在具有適當資格的師傅門下做學徒七年。同樣,一個人想在文藝上成為碩士、教師或學者(此三者在往昔是同義語),取得收受學生或學徒(此兩者原來亦是同義語)的資格,也得在具有適當資格的碩士門下學習七年。
伊麗莎白五年所頒佈的通常稱為學徒年限法令規定,此後無論何人,至少須做七年學徒,否則不許從事當時英格蘭所有的一切手藝、工藝或技藝。於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