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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一句話,市上的態度立刻發生變化,不但很快透過了方案,還專門成立一個工作組,深入沙縣,現場督導。於是,在縣鄉村三級尚未達成共識時,關於開發望草湖的各項優惠政策便已出臺。應該說,當時出臺的〃望草湖十二條〃是帶有鼓舞性的,對吸收資金,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農業建設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一點祁茂林也不否認。但錯就錯在,配套的東西沒跟上。縣鄉村三級都有權批地,都有權搞規劃,而且發展到後來,演變成了誰投資誰受益,誰圈地誰賣錢。縣計委、鄉政府、村委會三家都擁有說話權,但三家的職責許可權還有對土地的最終歸屬一直未得到解決,結果就出現重複出讓土地,鄉上否決村上,縣上否決鄉上的惡性否決事件。等發現問題嚴重到無法收拾時,他們才明白,政令是不能從幾個口亂出的,錢也不能誰見了都收。
〃核心問題就是太盲目,認為北湖的土地多得賣不完,經辦人員往那兒一站,手指一下,說這塊地你開發,這塊地就真成你的了。結果,縣鄉村三級利益分配不公,索性搶著賣,搶著收錢。因為十二條明確規定,收益自支。〃祁茂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