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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是個毛”;大人我先送你回去,我在這裡打探就好了,萬一有了民變……你還是走吧!

狄仁傑:元芳,你我私訪到此,遷延已久,不如到新梅園酒店小酌,你看如何?

元芳:大人萬萬不可,那裡是是非之地,如果有什麼不測,酒店的攝像機的硬碟就會壞。而JC沒有影片就不能斷案;而且,如果您去洗手間萬一有人給你被掐的感覺,使你不能呼吸怎麼辦?萬一您失蹤,那就更麻煩了,JC要48小時後,才能立案啊。萬一您給人殺了,我得像貴州的五兄弟一樣,騎著摩托千里追兇,能不能追到不說,即使追到,JC又說違法,我怎麼辦呢?

第三卷 第四百九十六章 林夫人(二)

更新時間:2008…11…12 20:33:18 本章字數:3657

狄仁傑大駭!

一、警方雲:根據當事雙方(小朋友和林大人的陳述),林確實與陳有肢體接觸,但接觸部位,僅限於肩膀靠脖頸位置。

狄仁傑:林在周邊無人的地方,把手搭在女孩身上,是何目的?如果女童不掙扎,下一步會是什麼動作什麼部位?警方是如何推斷林禽獸的想法?即便林禽獸只是想揩點油,在女童身上揩油就不算“猥褻兒童”嗎?

二、警方雲:陳小朋友擺脫林大人的地點距離洗手間約有8米遠,只能看到洗手間的指示牌還看不到洗手間門口。

狄仁傑:犯罪地點和洗手間距離有什麼關係?難道只有到了洗手間才算“猥褻兒童”?

三、警方雲:林身高1。7似9米,體重103公斤,小朋友能夠擺脫林的雙手,表明林當時在陳小朋友肩膀靠脖頸處施加的力量有限。

狄仁傑:警方是否有“猥褻兒童”的力量標準(如果有標準,我等一定不超過這個力量標準)?“猥褻兒童”難道需要100公斤力?如果林某瘦一點,就會定罪?是不是一個力弱的男人去摸一個女運動員就不算“猥褻”?

四、警方雲:現場監控探頭攝錄到的內容中,未發現林有猥褻的舉動,這與當事人雙方對有關肢體接觸情況的陳述能夠吻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猥褻兒童是指以尋求刺激或者滿足自己的性慾為目的,用性茭以外的方式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林大人當晚的舉動不屬於淫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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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猥褻是指姦淫行為以外的,為尋求性刺激而對他人實行的淫穢性的行為。猥褻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猥褻兒童是指猥褻不滿14週歲兒童的行為。因為兒童年幼無知,對猥褻的認識能力、辨別能力幾乎沒有。所以對於猥褻兒童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不論行為人是否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也不論兒童是否同意,只要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成了犯罪。猥褻兒童一般具有以下特徵:(1)犯罪的物件為不滿14週歲的兒童;犯罪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權利;(2)犯罪的主體一般為16週歲以上的具有責任能力人;(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其目的是尋求性刺激和性滿足。

狄仁傑:警方是如何判斷林禽獸“不是尋求刺激或者滿足自己的性慾為目的”?警方是依據哪一條斷定撫摸女孩的脖頸不屬淫穢行為?

五、警方雲:經現場勘查及模擬事發經過,證實林大人、陳小朋友途徑轉往洗手間方向的轉角處的時間極為短暫,陳小朋友在此處掙脫林的雙手後即跑步離去。

狄仁傑:請警方提供“猥褻”的持續時間標準(如果有標準,我等一定不超過這個時間標準)?如果女孩不掙脫,警方是如何判斷林禽獸會就此罷休。殺人用不了5秒,公雞She精1秒足矣,快感是瞬間的,要不為何叫“快”感?

警方表示,綜上所述,經警方大量調查取證,林大人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尚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是,其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人員,醉酒後對未成年女童做出雙手搭肩膀、靠脖頸處的不當動作,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受到驚嚇,心靈受到傷害,屬於在公共場所舉止失當、行為不檢。且在被陳小朋友父母質問過程中,態度惡劣、出言不遜,社會影響很壞,建議由有關部門做出處理。

引用法律:我國《刑法》第237條規定,猥褻兒童的,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狄仁傑:警方在第三條強調林禽獸的力量不大,綜述內又說“有掐的感覺”,說明力量不小。如果說“猥褻兒童”算不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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