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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蓄私財,在印度佛教中是絕對被禁止的。印度佛教,尤其是釋迦牟尼時期,曾對僧人提出過非常嚴格的要求。釋迦牟尼滅度前,對弟子們最後的教導中,曾反覆強調:“以戒為師”。《佛遺教經》對此還做了詳細地解釋:
持淨戒者不得販賣貿易,安置田宅,畜養、奴婢畜生。一切種植及諸財寶,皆當遠離如避火坑。不得斬伐草木墾土掘地,合和湯藥佔相吉凶,仰觀星宿推步盈虛歷數算計,皆所不應,節身時食清淨自活,不得參與世事通致使命,咒術仙藥,結好貴人親厚。
在佛教初期,僧人參與買賣、購置田宅,私蓄錢財、私養奴婢、畜生,利用“數術方技”占卜等,都受到嚴格地禁止。這些在釋迦牟尼最後的教誡中被特別地加以強調,可見其重要性。然而,就在釋迦牟尼滅度將近10個世紀後的中國,這些教誡早已被人們遺忘。此時的寺院不僅佔有田產,更吸引了大量的社會勞動力,並且在當時的法律中,為寺院進行各種勞動的農民可以免除多種稅賦和徭役。
此外,寺院不僅從事土地耕種,還進行各類經營活動。《南史·甄法崇傳》記載,南朝有些寺院甚至開設當鋪(寺庫)以達到贏利的目的。《古清涼傳·捲上》也談到政府對於佛教經濟方面的支援力度非常大,特別是在北朝。據記載,北齊時朝廷曾割八州的稅收供給五臺山僧眾們作“衣藥之資”。北齊文宣帝,也曾承諾將國儲的三分之一拿出來供奉佛教。北魏時,政府曾以法律的形式,將許多戰俘及部分官奴、罪犯劃歸為“僧祗戶”和“佛圖戶”。所謂“僧祗戶”,就是每年向“僧曹”①繳納固定數量的糧食,每年每人上繳60斛粟。在當時,這個數量相當大。“佛圖戶”則完全隸屬於各寺院,成為固定的僕役,參與寺院的各類生產勞動及勤雜事務。再加上那些“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的平民們,也都紛紛跑到寺院充當勞力,躲避政府的稅收與徭役。所以北朝兩次大規模的“滅佛”運動,就不能簡單地被看成是一場文化運動,而更可能是一場政治和經濟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