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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事中的職能)等,分司其職。天聰五年即崇禎四年(1631年)七月初八日,天聰汗任命六部官員:除吏部設滿、蒙、漢承政各一人外,其餘各部皆設滿承政二人,蒙、漢承政各一人,是為其六部機構的一個明顯的民族特徵,也是清入關後政權組織的滿、蒙、漢三元重職的經始。清入關之後,六部的尚書是二元制,一滿一漢。
皇太極設立的六部,既是“參漢酌金”,也是“清承明制”。但在“參漢”與“承明”時,清朝對明朝的典章制度,既要“使去因循之習”,又要“漸就中國之制”。最終制定出一部《會典》,那是清朝定鼎燕京後的事情。雖然清初六部同八旗制度並存,但已逐步取代先前八旗制所行使的國家權力。
設都察院。崇德元年即崇禎九年(1636年)五月,皇太極在三院六部之外,仿照明制,設定監察機關——都察院。其職掌是參加議奏、會審案件、稽察衙門、監察考試等,“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有驕肆慢上,貪酷不法,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即所參奏涉虛,亦不坐罪”(《光緒會典》卷九九八)。崇德帝規定都察院的職能是:其一,督察皇帝,如有過錯,直諫無隱。其二,督察諸王貝勒大臣,如有荒怠政務、貪酒淫樂等九項過錯者,據實察奏。其三,督察六部,如刑部或斷案不公,或拖延過久等,稽查奏報。其四,自身防檢。鑑於明朝吏治,貪汙行賄,都察院也不能免,指令其官,互相檢查。皇太極特別指出:都察院官員為言官,“所言非,亦不加罪”(《清太宗實錄》卷二九),即說錯了也不犯罪,用我們今天話來說就是“言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