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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前番對明朝官員及沐天波等人所許承諾,概皆不變,待南都歸降之後由這些人自己決定是徹底歸順,還是要替明朝殉葬。
《告明朝軍民書》於正旦頒行,前後共印一萬四千餘張,內中首次出現“和平”一詞,文中前後多達七處。
陸四對和平提出了六個條件,第一,自然就是南都的弘光政權一切法統,立即予以廢除。
第二,在大順軍隊到達的明朝地區,原屬明朝的地方政權即刻停止活動,並廢止明朝律法,改以大順律為準。
第三,凡屬南都明朝政權的一切軍事力量,地方巡檢、鄉兵弓捕均應立即整體向大明歸誠,並根據一定原則相應改編為大順軍。
若有明朝軍事力量繼續抵抗大順軍,則不再視為明朝所屬軍事力量,當以土匪對待之;在大順軍尚未抵達接收以前,明朝地方武裝力量有責任維持當地秩序,防止任何破壞事件發生。有故意破壞地方者,亦視為土匪。
第四,明朝官員在南都政權奉表之後,除朝廷六部立即停止活動,其餘地方督撫及以下官員任應繼續在職,並負責將權力移交大順。明軍士卒老弱殘廢者,經查驗屬實,當以退伍待之,即給予回家的便利及生活安置,務使各得其所,不致生活無著,發生不良行為。
第五,凡屬南都政權的地方礦產、皇莊田園等財產,一律沒收為大順國有。對明朝勳貴,大順原則上只解除其在明朝所獲勳爵,對其家族私產予以承認。但若涉及侵吞民產、國產,經查證屬犯罪行為,仍應當予以沒收。
第六,大順朝正式宣佈,廢除明朝所定一切加餉,只保留基本土地稅。餘雜稅皆免,若有地方仍行徵收,視為對大順政權的攻擊。
此六個條件,陸四明確要求南都方面必須無條件承認。
至於弘光這個皇帝,陸四也首次提出優待。即只要弘光向大順投降,大順皇帝封其為明王,其本人及家族任何成員享受與大順人民同等一切之權力。
投降後的弘光及其近親屬可居於鳳陽朱明老家,大順中央政府撥款修建明王府,每年補助明王府白銀五十萬兩,並特支兩百萬兩開辦相應實業,優先任用、招募朱明宗室成員。
此外,對南都之孝陵、北京之明陵及朱明宗廟,大順政府承諾永遠祭祀,並派設衛兵繼續妥為保護。
此書最後,陸四又正告天下,南都若降,他將於入城當日親往孝陵祭拜明太祖朱元璋,並親作祭文以示對這位驅逐韃虜、恢復中華的漢家皇帝尊崇。
同時也表明,大順與明朝之間的戰爭屬於漢室內部鬥爭,不論誰勝誰負,都是漢家王朝正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