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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增長之勢,在質量上必將向典型的黑社會組織演化,E。我國境內的犯罪團伙同國際上有組織犯罪聯合起來是完全有可能的,犯罪活動將向跨區域化、國際化發展(引自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會長康樹華《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早認識,作為“掃黑”除惡的職能部門警方來說,就要充分認識境內外有組織犯罪的現實危害和未來趨勢,把防範和打擊這類犯罪擺上重要位置。按照公安部領導提出的“宜早不宜遲,宜小不宜大,宜攻不宜守,宜嚴不宜寬”的原則,堅決貫徹“嚴密控制,露頭就打,決不讓其形成氣候”的方針,不打則已,打則必勝,做到有組織,有計劃,有準備地打殲滅戰。
以往的教訓證明:犯罪團伙和犯罪集團不一定都成為黑社會組織,但黑社會組織必然產生於犯罪團伙和犯罪集團。各種型別的有組織犯罪儘管在方式方法性質種類等方面不盡相同。但都有一個滋生、蔓延、發展、演變的過程。各級執法辦案人員要注意不能對這類犯罪就事論事,把本來很明顯的集團住犯罪作為孤立的治安案件,甚至民事糾紛來降格處理,把團伙問的相互毆鬥追殺看成是“狗咬狗”、“黑吃黑”的一般治安問題,“各打五十大板”治安處罰了事。不予深究,助長了這類犯罪。若干犯罪團伙由小到大惡性膨脹成帶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的事實一再說明:正是由於警方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處理草率,養虎貽患,才使得本來成不了氣候的犯罪團伙得寸進尺,有恃無恐,膽大妄為,惡性發展成獨霸危害了方的帶黑社會性質的惡勢力,教訓是深刻的!
啟示與思考之二:重視“立法滯後”問題,加強“反黑”理論研究,真正解決“法無明文規定”犯罪之弊端長期以來,雖然我國《刑法》和有關規定中設立了“共同”、“聚眾”,“集團”犯罪條款,但概念不統一,過於籠統,不僅“團伙犯罪”、“黑社會犯罪”、“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等概念未在《刑法》中明確,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嚴重混用現象,在法學理論界也是個有歧義爭論不休的課題,在各類報刊、內部檔案、學術論文中經常出現並列使用或混用“黑社會”、“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等概念的現象。
概念不統一,把握不準,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執一詞。
各行其是,不僅給執法辦案人員人為地造成困惑,而且影響到對這類共同犯罪罪行的認定、懲罰及相應對策的制定。更嚴重的是,“法無明文規定”的犯罪,要想嚴厲打擊必然顯得缺乏法律依據和法力威懾;而沒有威懾力量的法律、客觀上將會給惡勢力以可乘之機,作案有恃無恐!
“法無明文規定”之犯罪不利於打擊,在西方司法界的教訓是十分深刻的。由於西方國家法律上沒有懲罰黑社會的規定,司法界機械地奉行“法無成文不為罪”的教條,因而無法以黑社會罪行懲處黑社會犯罪分子,只能抓住黑社會某一具體犯罪行為,狹義地定為殺人,搶劫,盜竊等罪行。黑社會則充分利用其政治保護傘干擾或以雄厚的資金賄賂賂,使應判刑的人以“證據不足”無罪釋放,應重判的得以輕判,應判終身監禁的改為長期徒刑,但實際服刑不久,就被以“假釋”、“保外就醫”等名堂提前釋放了。警方也明知盡力緝查的結果是罪犯不會被判以應得之罪,故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否則會受到黑社會的報復,“法無成文不為罪”給社會帶來的直接危害和惡果是:司法界不能依法打擊黑社會首要分子及其羽黨,最多對其下層黨徒處以某一罪行短期懲罰,不能傷其全域性,對黑社會本身無所傷害,致使警察,法官,監獄都對黑社會犯罪打擊處理不願盡力有所作為,放任黑社會活動變本加厲地發展成了社會的一大災難!
關於黑社會組織,有組織犯罪,犯罪團伙和集團,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等概念,各自的定義是什麼?相互之間是什麼關係?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具備什麼條件算是黑社會組織?等等,公安部領導和奇法理論界的學術權威們早就提出:這既是理論問題,也是實踐問題。要加強理論研究,統一認識,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統一設定和運用。如果概念不清,把握不準,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的混用、濫用現象,不利於打擊處理。要求各級各地在理論研究和打擊實踐中,不要死摳黑社會組織的一些傳統形式,如“堂口”、“幫規”、“會律”等等,要抓本質特徵,甚至透過解剖典型案例來提煉概念等。
無疑,公安司法學術界對這些理論和實踐課題的研討、論證,爭論是漫長,深入而又不斷發展的,綜觀目前的研究態勢,從學術理論、司法實踐到立法,正逐步走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