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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租子。如巴縣人和鄉十保某地主為了囤貨,在1949年6月預收佃戶何漢平四石穀子;何漢平向銀行高利借下銀元32元,抵作4石谷,第二天賣豬還銀行的錢時,加利3元,合計35元;新谷登場時,4石谷只值20元,不到一個月時間,被剝削去15元。
轉租
又叫“上佃”、“私佃”和“騎田吃利”。這種轉佃是二地主或佃富農將佃入地主的田轉佃給農民,從中提押金及租額中的剝削,這種中間剝削佔原租額的比例,一般是15-20%。個別的也有到30-40%的。地主為了收租有保證,大塊的租給二地主及佃富農;佃富農轉佃給農民的土地在土質及自然條件上比他自己留種的要差一些,收穫少一些。
典租
典地俗稱“當”,一般貧苦農民及少數破落地主因為債務所迫或生活困難,將一部分或全部土地出典,承典人付典價,土地使用收受權歸承典人,但土地所有權仍屬於出典人。典地沒有年限的限制,出典人付還原來典價,即可取回土地。出典人除收典價外,不另收租子,這叫做“全典”或“全當”,如果還要收部分租額,叫做“半佃半當”,這種情形典價較全典低。此外還有所謂“明佃暗當”,寫約時,把典約寫為佃約,押金與典價差不多,實際又不收租子,或只收極少一點租子。有的地主歷年加押金,加到最高,租子減得最低時,租約未變,也稱為“明佃暗當”。
捆租
川西華陽等縣地主將好壞不一的田一併租給農民,有“回扣租”和“鐵板租”兩種。“回扣租”是一種有利押租,由於佃戶交了押金,每年交租時,可少交一部分租,這種扣頭叫“回扣”。農民一般認為“捆租”就是“鐵板租”,實際上有程度的不同,因習慣上的租佃,是不同的田地分別對待的,好壞地捆在一起出租的形式少,所以有些農民也有叫它“捆租”的。
租佃押金
農民租田時,必須向地主交出一定的押金,所謂“無押不成佃”,就是說不交押金,佃不成地,租約註明“先交後種”、“交租不清,押田扣除”,但在租約滿期退佃時地主須將押金退回佃戶。
押金的名稱西南各地不一致,有稱“押佃”、“穩租”、“老押頭”、“座底”的,貴州興仁地區稱“水口銀”,畢節稱“定銀”、“地坎銀”,雲南馬關等縣稱“墊底”、“墊銀”等。
第二章 新區農村調查(21)
農民出押金多用銀元,國民黨統治時期,法幣不斷貶值,地主退押時,不用銀元,卻用法幣,佃農受損極大,有的被迫傾家蕩產。
雲南省押金大部分佈在平壩多,山地少,土地肥沃集中,封建勢力較厲害的地區,押金分實物(糧食、鴉片、糖、洋紗、棉花等)和現金(黃金、各種貨幣等)兩種。昭通區有“烤火銀子押”,活租制多用此種,押銀可隨便加,租子不減,無論加的押銀多少,都不立約,規矩是抽田退押。昭通區和大理區有“黑押頭”,糧銀都有,是屬二地主剝削農民的,也是交押不立約,退田發押,又叫“乾租押”。曲靖區和大理區有“倒租押”,即佃戶沒辦法交押,每年除產量平分外,再交20%的租額,又叫“倒利租”。大理區有“人押頭”,在租田中以幫工作押,有的地主看中佃戶青年女子要去當作使女作押。還有所謂“黑白押頭”,佃戶交一百元押金,押約只為五十元,另外五十元即為地主白得。押金最高的佔租額200-500%,曲靖區馬龍縣有的押金即佔300%,一般押金佔租額的100-200%,最低的亦佔租額40-60%。
額外剝削
地主對農民除上述幾種租佃形式剝削外,還有種種的額外剝削。如無償勞役,在租約上規定佃戶每年須給地主做工若干個,或規定代耕田地、代種菜圃、代養牲畜、挑水、碾米等。還有所謂“獻新”、“送禮”,每年新谷登場,地主選一“吉日”令佃戶分別送新谷若干。每逢年關節日,婚喪大事,都得叫佃戶送禮。
由於上述地租、押金和額外剝削,實際的地租率(田租佔產量的百分比)也隨著增加。如根據瀘縣石潤鄉二保的調查,該保地主佔有田地2140石,1949年共收租1401石,正額田租佔土地產量平均為%,而且這是按十足年成即1石田收1石谷計算的。但該地常年產量是成到9成,1949年實收為9成,若按實收9成計算,則1949年該保正額田租佔土地實產量平均為73%強。再加上各種額外剝削,約佔正產量10-20%,則實際的田租佔土地正產量一般都在70-90%以上。如果再從收穫中扣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