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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懷疑,必須是要由法律去評價去調整的。
我想說明的是,我們對瀆職犯罪的諸般不力,是社會對它的認識不足,特別對那些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瀆職,雖然給社會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和特別惡劣的後果,但總認為其沒有主觀故意,只是一種過失而已,沒有在意識深處把它進行準確的法律定位。一個問題當總也解決不好的時候,要從觀念上再認識,然後才可能正確解決。
古往今來,領導們頭上有烏紗,手中有權杖,臀下有交椅,內心有私慾,太多的幹部輕而易舉就可以踐行權為己所用、情為己所繫、利為己所謀。無奈胳膊拗不過大腿,老百姓是弱勢群體,得服從領導,得聽天由命,得忍氣吞聲,如果說被壓抑被盤剝者尚存一線希望的話,那就是寄託於領導的良心發現,寄託於明君的鏟奸除惡,寄託於蒼天的因果報應。
於是,領導沒仗勢欺人,沒魚肉百姓,沒貪贓枉法,沒包養二奶,就是好領導,就要載入青史。
其實,當領導也是一種職業,他們月有俸祿,年有獎金,該得的得了,該拿的拿了,執政為民,秉公辦事,廉潔自律,表率於眾,恪守職業道德應盡的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