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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夏最可人》最快更新 [aishu55.cc]
何夏心裡說不出的激動。她抬頭望向會議室門口。米娜回身,看著她道:“那你進來吧。”何夏立刻快步走進會議室,生怕遲了一秒裡面的人就改變了主意。
“米律師,我現在可以跟你彙報一下我對鑫凱公司這個案子的分析。”何夏一走到米娜面前便說道。
許哲明已經拉開會議桌旁的一張椅子坐下,正好坐在米娜和何夏對面。米娜蹙了一下眉,對何夏道:“你等一會兒。”
“讓她先說。”許哲明道。
“好吧,你說吧。”米娜也拉開一張椅子坐了下來,“沒有書面稿子?”
“我可以口頭彙報。”何夏說。
米娜沒說什麼。
何夏開始彙報。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鑫凱公司和張洛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後,鑫凱公司不滿意張洛的工作,再次延長三個月的試用期。這相當於和張洛約定了兩次試用期。這一行為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
“之前我已經提到過,2017年法院對類似案子的判決結果是用人單位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未違反《勞動合同法》。”米娜道。
何夏說:“是的,因為法院這樣判還有一條依據,那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變更試用期的時間屬於變更合同。所以試用期的時間經過協商是可以延長的。但同時不能違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該在試用期還沒結束的時候提前協商約定延長試用期。試用期滿前的約定算一次約定,約定延長試用期只是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更改。”
“米律師之前提到的17年類似的案子裡提了一句‘試用期滿前’,那家公司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不滿意,於是約定再次延長2個月的試用期。這裡有‘試用期滿前’,正是這個理。”
何夏繼續說:“而鑫凱公司是在張洛三個月試用期滿後才以‘張洛工作未達到公司要求’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