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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非常高興。
薊城,凌雲志簽署,《國家貨幣金融法》正式頒佈。
《國家貨幣金融法》開宗明義地規定,貨幣由國家統一鑄造發行,嚴禁民間私鑄貨幣。國家設國家貨幣錢莊負責鑄造發行貨幣、開展無息儲存、通存通取、有息借貸業務。
實行金、銀、銅幣三種形制,為國內唯一合法的交易貨幣,嚴禁其他貨幣在國內流通。
貨幣流通水準為:一金幣等於十銀幣,一銀幣等於一百銅幣。
國家貨幣錢莊每次鑄造貨幣數量由內閣根據需求決策簽發,國家貨幣錢莊不得私自超額、超批次鑄造。
金、銀、銅礦屬國家所有,嚴禁私自開採,嚴禁金、銀、銅交易,手工作坊所用金、銀、銅原料,內府商號備據出售,嚴禁轉作他用和轉售。
嚴禁私人擁有金、銀、銅原料和銅成品,國家貨幣錢莊按價回收。
律法中對私鑄貨幣專條陳列,規定將依據刑法中的有關條款,處罰如下;諸私鑄貨幣者,將處以極刑(死刑),家財充公,父母妻子子女流放邊荒,作具已備未鑄者,將處以極刑(死刑),家財充公,妻子子女流放邊荒,作具未備者,將處以極刑(死刑)。若磨錯成幣令薄小,取金銀銅求利者,徒十年,家財充公。流通假幣不上交者,徒一年。
國外私鑄漢國貨幣者,將依據與各國的盟約保護貿易條款,派員專門打擊,他國朝廷所屬機構私鑄者,其國將受到漢國軍隊的攻擊。
國家貨幣錢莊設貨幣流通監督司,專責稽查私鑄貨幣事。
暫不開展其它錢莊設立業務,待時機成熟,再行修改國家貨幣金融法。
為了確保貨幣的永久流通,《國家貨幣金融法》對私鑄貨幣可謂打擊甚嚴。
《國家貨幣金融法》還規定了借貸利率的上下限,對借貸者需提供的有關手續和程式進行了說明,並規定了對到期還不上本息者的處罰:到期不還本息者,不論原因,由當地政權監管勞作,直至抵頂其本息為止,本人因自身原因死亡的,由其長子替頂,所欠本息由內府代交,戶部從賦稅分成中逐年扣除,再交給內府。
暫不對非國內居民開展借貸業務,待時機成熟時再行修改國家貨幣金融法。
《國家貨幣金融法》頒佈的同時,戶部接著釋出了限期到各地國家貨幣錢莊新舊幣兌換的公告,規定逾期不兌換者,舊幣作廢,不再流通,並指導性地規定了部分主要糧食、布匹的新幣的價格。
新的金、銀、銅幣鑄造得非常小巧精美,大小一般,圓形,圖案不同,兩面均有圖案,由於鑄造時裡面都加入了一定比列的堅硬金屬,所以幣面均比較堅硬,不易磨損,上面還有漢國金、銀、銅幣的字樣。
兌換開始以後,民眾普遍對新幣比較喜歡,小巧易於攜帶,而且保值。這次新舊幣兌換,比照舊幣的糧食、布匹價格,民眾普遍受惠,因此兌換踴躍。
國家貨幣錢莊在縣以上城市中普遍建立了分支機構,因此在規定的期限裡,所有的民眾都兌換出了手裡的舊幣,至此新的金、銀、銅幣正式開始發揮貨幣作用,並歷久不衰,徹底結束了貨幣混亂、多幣流通的局面,穩定了民眾的生活,促進了農工商各業的良性發展。
國家貨幣錢莊的借貸業務開展以後,領地、燕地商業、手工作坊如雨後春筍般紛紛發芽,不斷發展壯大,為日後商業、手工業的騰飛提供了翅膀。
第二卷 塞外風雲 第四集 漢國初建 第十四章 頒佈律法(2)
建國、登位大典和結婚大典也處於緊鑼密鼓的籌備階段,這下可把禮部忙壞了,查經考典,籌備儀式。
參議閣更是連開會議,討論修訂各種律法。
《大漢軍律》、《大漢政律》、《授爵律》、《大漢王位承襲律》、《大漢居民法》、《大漢刑律》、《大漢財稅法》、《大漢經濟法》,加上已經頒佈實施的《國家貨幣金融法》,一共九部律法。
《大漢軍律》涵括了所有軍事活動的律令規範,包括軍政、軍令、軍制、軍階軍薪、軍法、後勤、軍工等諸方面的內容。軍政、軍令、軍制、後勤、軍工等則與之前所行的一脈相承,沒有什麼大的變化。
軍階軍薪制則屬於新出來的政策,軍階分為兵、士、尉、校、將五等十八級,具體分為列兵、一等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准尉、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准將、少將、中將、上將、大將共十八級。
沒有立功的一年兵為列兵、沒有立功的二年兵為一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