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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宮人喪葬贈賻之數;祠部郎中、員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國忌、廟諱、卜筮、醫藥、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員外郎,掌陵廟之牲豆酒膳。
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罪犯並平議國家之禁令,管理刑獄、治安。其屬有律司、刑司、監司、司門四司。其中律司郎中、員外郎掌律法草擬,律法頒佈、貫徹之事;刑司郎中、員外郎掌律法執行,按覆大理寺及全國上奏諸案件,凡是審理大案件,可用尚書侍郎之名義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組成“三司”,共同參議;監司郎中、員外郎,管理俘虜,奴隸的簿錄,全國各地監獄,並審理其訴訟事件,國家釋出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佈赦免名單;司門郎中、員外郎,管理門禁關卡出入登記,以及治安管理。
工部掌管土木水利工程、工匠、交通、手工作坊、礦山開發、造船、民用機械、工具的設計、改良和製造工作等事,以及諸司官署辦公所需紙筆墨之事。
農部掌管國家屯田、農田水利、農業技術指導、移民安置、農牧業開墾開發等事,國家農、林、牧(軍馬除外)、養、漁業之政。
教部掌管國家的教育普及、學校建立管理、教化民眾、民族融合、負責發明立項、研究和實用轉化。
商部掌管國家商業開發、招商引資、行業規劃管理等事。
成立內閣,負責決策和審議國家的政務,由凌雲志、三督相、宰相,左、右二相、樞軍院樞軍相、副相、監察御史府總監察御史、內府總理以及各部尚書組成。
第二卷 塞外風雲 第四集 漢國初建 第十一章 思想準備(3)
樞政院除設立八部主要政務部門外,還設有具體事務機構:大理寺、國家貨幣錢莊、都司寺。
大理寺,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主要職責是專門稽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冤枉者,推情詳明,務必刑歸有罪,不陷無辜。設寺卿一人,少卿二人。下設大理丞六人,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大理正二人,根據刑律科條參議用刑之輕重,若大理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此外,又有主簿二人,掌大理寺之印章,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籍。
國家貨幣錢莊,掌國家金、銀、銅礦的開採、冶煉,負責國家貨幣的鑄造、發行,負責貨幣儲存,有利借貸。設莊卿一人,少卿二人。
都司寺,掌全國治安,負責偵緝盜賊,抓捕違法,主要維護都城的正常秩序。
改軍府為樞軍院,樞軍院為最高軍政機關,負責戰略謀劃、處理日常事務,招募、訓練軍隊,武器裝備生產、後勤保障、預備役組織等事,設樞軍相一人、副相二人。
樞軍院下設兵部、參謀部、後勤部、軍訓部、軍工部五部、各部設總長一人,副總長二人。
兵部,掌管全國軍職將官的任免、考課、爵封、升降、調動、備案,軍隊編制、兵員統計等事。
規定將領的選授制度是:各部副總長以上將官、軍情處統領,各軍團副軍團長以上級別的將領由國王親自選授;副師團長以上級別將領由軍團長提名,樞軍院考核,報呈吳嫣督相親自面試,最後呈國王御批;大隊長以上師團長以下各級將領由軍團長提名,樞軍院考核任命;大隊長以下將領軍團長可以直接任命,報樞軍院兵部備案。
除兵部外,其餘各部與軍府時職能沒有變化。
軍機閣,負責決策和審議軍事政務,專議征伐軍機大事,軍隊調動、對外發動戰爭皆決于軍機閣會議。軍機閣由凌雲志,三督相、樞軍相、副相、樞軍院各部總長、樞政院宰相,左、右二相、戶部尚書、監察御史府總監察御史、內府總理、各軍團長、海軍軍部總長、密營統領組成。
成立禁衛軍,下設兩個師團,負責守衛都城。
監察御史府,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諫議於王,獨立於各院府之外,獨立行使職權。設總監察御史一人,御史大夫二人。
監察御史府下設六司,為糾舉彈劾司、推鞠獄訟司、觀風司、比部司、禮紀司、諫議司。
糾舉彈劾司,掌糾正百官罪惡之責,設監察御史五人。
推鞠獄訟司,掌被告發官員的審理,監督大理寺、刑部的獄訟。設御史中丞七人。
觀風司,掌察各郡、縣官員,觀各地民風民俗。設監察御史十一人。
比部司,掌國家財政的審計與稽核職能,糾察兩院一府出納諸事,設監察御史七人。
禮紀司,負責糾察殿廷供奉儀式,軍紀軍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