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部分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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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更多的漏洞和線索。而我現在要尋找的,便是這樣的東西。
我將鳳賢大人“事發之時”,大理寺受理,特別是他親自受理的案件一一核對。案件中的被告們,有些已然亡故,有些升官,也有些早已遠離官常而在其中最引起我注意的,有兩個案件。
其中的一件,是很普通的殺人案。案件在鳳賢大人出事之時,已然審結,此案引起我注意的地方,主要是案件的目擊證人,是宮中未央殿的一位“退休宮女”。
第二件案子,則牽涉到皇帝親家。國舅大人房中姨娘馮氏的弟弟馮四,是京郊扶風縣的“黑社會小頭目”。在一次打架鬥毆的過程中,飛刀將偶然路過躲閃不及的“路人甲”刺死,並揚長而去。此案的審判過程可謂一波三折,歷經了負隅頑抗,找人頂包,威逼利誘等經典情節之後,鳳賢大人判處馮四“斬立決”。並因為此案,在復奏程式中,與刑部展開了對決。刑部向皇帝進言,援引“存留養親”條款,指出馮四是馮家唯一的子嗣,若對其處以斬刑,則會使得馮家絕後,符合《碧落律疏》提到的死刑犯“可矜”的情形,大可網開一面,至少要等待他奉養寡母歸去,並留下後代,方在處決。鳳賢大人卻針鋒相對的指出,受害人家中雖有兩子,受害人的弟弟卻是先天呆傻,根本不能奉養寡母,而受害人則是家中唯一的收入來源。若許馮四“存留養親”,是極大的不公正。皇帝最後還是支援了鳳賢,這無疑使得鳳賢與國丈府上結下了樑子。
程潛給我的資料證明,彈劾鳳賢的那位御史,正是與國丈府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