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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原應負責確保各項公約、保證、戰爭法規和習慣之適用,但是他們卻故意藐視自己的法律責任,不採取遵守它們或妨止它們被破壞的適當步驟,因而他們犯有違反戰爭法之罪行。
關於中國方面,此項犯罪行為系在1931年9月18日開始;除上列各被告外,被告荒木、橋本、平沼、廣田、松井、松岡及南次郎亦應負責。
——以上三項(53至55)系對部隊被告共同計劃或陰謀違反戰爭法規之控訴,以及對他們透過積極行為(命令、授權或准許)或消極行為(藐視自己的法律責任,不加制止)致使其部下得以肆意從事違反戰爭法規之行為的控訴。這三項罪狀構成起訴書中第三類罪行(“其他普通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的全部內容。事實上這三項控訴都是關於殺人罪以外的普通戰爭罪行的控訴而不是關於法庭憲章中所規定的違反人道罪的控訴。可以說,單純的獨立的對被告們違反人道罪的控訴,在東京起訴書裡是不存在的。東京起訴書控告專案之亂雜及不平衡,於此可見一斑。對於起訴書的批評,我們將於“起訴書的特點及缺點”一節中詳加論述,此處姑不多贅。
(四)起訴書的五個“附件”的內容概要
起訴書除在正文中列舉了對被告們控訴的五十五項罪狀之外,在正文之後還有五個“附件”,作為說明及充實各項控訴罪狀的重要參考資料。
附件(甲)是檢察處用以支援其對被告們第一類(即破壞和平罪或侵略罪)各項罪狀的控訴之主要事實細節的綜合說明。這個附件共分十節:1。對滿洲(中國東北部)的軍事侵略;2。對中國其他部分(中國全部)的軍事侵略;3。對中國及“大東亞”的經濟侵略;4。腐蝕及脅迫中國及其他佔領區的方法;5。一般的戰爭準備;6。日本政策和戰爭輿論的組成;7。日、德、意三國的勾結,對法屬印度###及泰國的侵略;8。對蘇聯的侵略;9。對美國、菲律賓,及英聯邦諸國的侵略;10。對荷蘭及葡萄牙的侵略。在這十節的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