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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狀二十六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板垣、木戶、小磯、松岡、松井、武藤、鈴木、東鄉、東條、梅津,在1939年夏季曾進攻蒙古人民共和國之喀金戈爾地帶,發動對蒙古之侵略戰爭及……之戰爭。
——以上八項(18—26)為對部分被告發動侵略戰爭的控訴。
罪狀二十七全體被告,在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內,曾對中國實行侵略戰爭及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及保證之戰爭。自本項(罪狀二十七)起至罪狀三十六止,控告的是被告們對各盟國實行(實際進行)了(waged)侵略戰爭。在此以前的各項罪狀(罪狀第一項至第二十六項)系控告他們共同計劃或陰謀實行侵略戰爭,以及他們對各盟國策劃和準備了(planned and prepared)侵略戰爭和發動了(initiated)侵略戰爭。起訴書中把侵略戰爭的步驟分得如此瑣細是否明智,在本章第五節(起訴書的特點和缺點)中將有詳細的討論,此處不贅。
罪狀二十八全體被告,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內,曾對中國實行侵略戰爭及……之戰爭(注:加“……”處系重複罪狀二十七中的詞句,因而從略。以下同此)。本項罪狀的措詞幾乎與前項(罪狀第二十七項)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犯罪開始的日期。前項的犯罪日期系從1931年9月18日(即“瀋陽事變”)算起,至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為止。而本項的犯罪日期系從1937年7月7日(即“盧溝橋事變”)算起,至1945年9月2日為止。按照邏輯或普通常識講,從1931年9月18日開始的對中國的侵略必然包括從1937年7月7日開始的對中國的侵略在內。因此,本項罪狀作為一項獨立的罪狀提出,非但是不必要的,而且是重複的,容易造成混亂。起訴書內容之重床疊架,畫蛇添足,以及缺乏邏輯上的嚴謹性,於此可見一斑。
罪狀二十九全體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內,曾對美國實行侵略戰爭及……之戰爭。
罪狀三十全體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內,曾對菲律賓實行侵略戰爭及……之戰爭。
罪狀三十一全體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內,曾對英聯邦實行侵略戰爭及……之戰爭。
罪狀三十二全體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內,曾對荷蘭實行侵略戰爭及……之戰爭。
罪狀三十三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廣田、星野、板垣、木戶、松岡、武藤、永野、重光、東條,在1940年9月22日及以後,曾對法國實行侵略戰爭及……之戰爭。
罪狀三十四全體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內,曾對泰國實行侵略戰爭及……之戰爭。
罪狀三十五罪狀二十五中所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夏季,曾對蘇聯實行侵略戰爭及……之戰爭。
罪狀三十六罪狀二十六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9年夏季,曾對蒙古人民共和國及蘇聯實行侵略戰爭及……之戰爭。起訴書缺乏邏輯上的嚴謹性在本項控訴中亦有所表現。所謂“蒙古人民共和國”原系中國領土的一部分。1924年6月它雖在蘇聯的扶植下片面地宣佈了“獨立”,但中國正式承認其獨立卻是1946年在當地舉行了“公民投票”之後。因此,從嚴格的法理上說,1939年對外蒙古的侵略不能稱為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侵略。據說,關於這一點,中國陪席檢察官當時曾提醒檢察長注意,但檢察長認為名義問題無關宏旨,無理地拒絕修改。
——以上十一項(27—36)系對全體被告或部分被告實行侵略戰爭的控訴。連同前面對被告們共同陰謀(五項)、計劃準備(十二項)和發動(八項)侵略戰爭的控訴,共計三十六項,構成起訴書內第一類“破壞和平罪”的全部內容。
第二類殺人罪
殺人罪原為普通戰爭犯罪之一種,但在本起訴書內卻特別把它剔出,列為獨立的一類,其用意可能是要引起法庭及人們的非常注意和重視。被告們被控的此類罪行共為十六項(罪狀三十七至五十二),茲分述如下:
罪狀三十七被告土肥原、平沼、廣田、星野、賀屋、木戶、木村、武藤、永野、岡、大島、佐藤、島田、鈴木、東鄉、東條,在1940年6月1日至1941年12月8日期間內,曾以領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