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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檢方在這部分中打算證明些什麼事情和打算提供些什麼證件和證人。在提出證件時,被告辯護方面有權提出抗議。在證人陳述後,被告辯護方面有權對他執行反詰。
(五)被告辯護方面提出證據(證件、證人)。
這也是一個同樣冗長、繁瑣的階段,耗時在十個月以上。辯護證據系針對並反擊被告們被控的罪狀和檢方所提出的證據的。它也是分為若干部分提出的。在開始之際,由一名辯護律師作一全盤概括的說明。在每一部分證據提出之前,再由一名辯護律師作一總的引言,說明辯護方面在這部分中打算反證些什麼事情和打算提供些什麼證件和證人。在提出證件時,檢察方面有權提出抗議。在證人陳述後,檢察方面有權對他執行反詰。
(六)檢察方面駁復辯護方面所提出的證據(在此階段,檢方仍可針對辯護證據提出新的證據,作為駁復證據)。
(七)辯護方面反駁檢察方面的駁復證據(在此階段,辯護方面仍可提出新的證據,但以針對檢察方面在上一階段所提出之駁復證據為限)。
(八)檢察方面作總結髮言。
(九)辯護方面作總結髮言。
(十)檢察長致“終訟詞”。
(十一)法庭作出判決並宣讀之。
由以上看來,法庭實際進行審訊的過程基本上是符合法庭憲章的規定的,雖然為了審訊便捷起見它與憲章規定有時也有細微的出入。記得在檢察長致“終訟詞”之後,被告辯護律師曾經請求法庭予以最後答辯的機會,法庭以違反憲章規定和沒有必要為理由而斷然拒絕了。可見,法庭在最大可能的限度裡是恪守憲章規定的。
但是,由於憲章系英美法系的人員所起草,而法庭多數成員又是習慣於英美法程式的,所以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實際上法庭的訴訟程式始終未能擺脫英美法系的影響。例如,憲章第十二條“審訊之進行”中雖規定了“本法庭(甲)將審訊工作嚴格地限制於迅速審理控訴中所提的各項問題”及“(乙)採取嚴厲措施以防止任何足以引起不合理拖延審訊之行為,並排除一切與本案無關之問題及陳述”,然而,在實際上,法庭並未大刀闊斧地這樣辦,而在很大程度上是聽任辯護律師們(主要系美國律師)無休止地在英美法系的複雜繁瑣的習慣程式規則中鑽空子。這種現象特別表現於下面兩節要講到的“證件的提出及採納”和“證人的出庭及受訊”兩個方面。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英美法系的證據法則是世界各法系中最複雜、最繁瑣,而且最形式主義的一種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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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證檔案的提出及採納的程式(1)
(一)作證檔案的種類和性質由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採用的是“證據主義”,即法庭的最後判決必須根據法庭已經正式採納了的證據而作出,因此,訴訟雙方最重要的事情便是用全力去搜集有利於己方的證據向法庭儘量提出,並促使其採納。這無論是對檢察官方面或者被告辯護律師方面說來,都是一件最主要的工作,也是最繁重、最艱鉅的任務。
在整個的審訊過程中,法庭耗於聽取和採納證據(包括證件和證人)的時間幾乎佔全部審訊時間的2/3,共約十六個月之久。訴訟雙方的一些最激烈的爭辯也是在聽取證據階段發生的。
證據一般可以分為兩種:證件和證人,亦即中國所謂“物證”和“人證”。
關於證人的提供、出庭作證及受訊的複雜程式,將留待下節說明。本節所要論述的是遠東法庭在作證檔案(簡稱“證件”或“檔案”)之提出和採納的程式中所採取的一些措施和遵守的一些規則。在全部審訊過程中,法庭採納了雙方提出的證件達四千三百餘件之多(經提出而被拒絕接受者不計算在內)。這在世界司法史上是打破記錄的。
關於證件的提出及採納,法庭憲章第十三條“證據”中有如下的規定:
(甲)證據之採納本法庭不受技術性採證規則之拘束。本法庭將盡最大可能採取並適用便捷而不拘泥於技術性的程式,並得採用本法庭認為有作證價值之任何證據。被告之一切自供或陳述,均得采用。
(乙)證據之關聯性本法庭得命令在提出任何證據之前,將該項證據之性質先行陳明,以便決定其是否(與本案)有所關聯。
(丙)各種可採納之特定證據下列各種特定證據得予採納,但上述一般原則之應用範圍並不因此而受任何限制:
(1)任何檔案,凡經本法庭認為系由任何政府所屬之任何官吏、公署、機關或軍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