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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不過是後者的繼續和延長,因此,1937年7月7日日軍在盧溝橋發動的全面侵華戰爭應該被認為是犯罪日期的起點。又有人說:1937年盧溝橋事件不過是1931年9月18日日軍侵佔瀋陽和開始吞併滿洲(中國東北四省)的繼續和延長,事實上中日戰爭自那時起便已開始,因此“九·一八事件”應該被認為是犯罪日期的起點。更有人說:1931年“九·一八事件”之所以發生,其導因是1928年4月日軍在皇姑屯炸死張作霖事件,從那時起日本侵佔全中國的企圖便已暴露無遺,而中日實際敵對狀態那時便已發生,是故正本清源,被告戰犯們的犯罪日期應從1928年算起。最後的這個主張無疑地是比較正確的,合乎邏輯的。從中國人的觀點來說,也還算差強人意的。當然,這個日期還可以推得更久遠一點,但是推得太久遠了,提證是有困難的。
國際檢察處經過鄭重考慮和辯論之後,便決定採取最後的這一主張,因而對日本戰犯們提起控訴的犯罪行為是從1928年(皇姑屯炸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總共約十七年的光景。
在起訴物件的人數(約二十至三十人)和犯罪的時期(約十七年)兩個問題決定之後,檢察處面臨的另一個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