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夏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這就是他的行為方式。 都說猶太人小氣,那他們的“小氣”反過來說就是安全的經營之道。如果在猶太人的企業裡就職,你不要期望得到特別豐厚的待遇。不過,首先你會得到保障普通人生活水平的待遇。你如果想大把大把地賺錢,那你只有擁有自己的事業,自己當自己的老闆。有汗水就有回報,這是猶太人三千年以來的信念:“民以食為天,我們能用全部的辛勞換來幸福,這也是上帝的恩賜。”  '返回目錄'  
猶太人區分商業責任的方法
日本人在借貸和做生意方面經常用賒欠的方式解決問題,而猶太人在這一點上有著明確的責任規定。 作為日本的律法,聖德太子的憲法的第十七條可能是最古老的,不過它的內容到現在已經雜亂無章了。日本人中間形成了充分的經濟思想和商業習慣是在室町時代以後,而將這些商業習慣明文化是在明治維新以後。我們說日本人疏於法律,看來也是不得已的事情。日本的法律思想和契約觀念不強的原因之一就是,日本人沒有把問題提出來的習慣。日本人傳統的交流方式是使雙方“心知肚明”。 猶太人最初是由有利害衝突的部落聯合而成,而後就又分散在世界各地。所以,為了調整思維方式和習慣不同的猶太人利益,制定嚴密的法律體系就變得很有必要了。《塔木德經》就是由拉比們將日常生活中各種見解集合起來形成的,它收錄了人們所能想到各種各樣的問題。 A向B提出“幫我保管一下這個吧,我還要幫你保管你的東西呢。”。B很快答應了。這種情況下,A和B都有保證對方東西安全的責任。A向B說“幫我保管一下這個吧”,而作為回應,B說“好的,放在這裡吧”。這時,B就應當對A負責。A對B的這種善意的行為不一定有回報的義務。按照現在的說法,就是體現了雙方責任和單方責任的區別。 那在實際中需要對對方的東西做多少賠償呢?《塔木德經》舉了三個例子來給出基本的判斷標準。 1﹑無償幫別人保管東西而造成丟失或損傷,保管人沒有賠償的義務。但如果是借別人的東西,無論是什麼原因造成,都有義務賠償原物。 2﹑承租人或是被有償僱傭的人,必須賠償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如果是由於偷盜或是其它無意行為或是不可抗力的天災(如羊在放牧中被狼群或是獅子吃掉)造成損失,不能被追究責任。 這裡值得思考的是什麼是天災什麼是人禍。關於這個區別也有詳細的論述,也就是我們要說的第三個 例子。 3﹑僱工在放牧家畜的時候遭到野獸的侵襲,無論是獅子﹑熊﹑豹或是毒蛇,只要出現一頭,就被認為是不可抗拒的天災。狼群(狼的數量在兩匹以上)侵襲家畜的時候,如果不能擊退,也是不可抗力的天災。人有可能擊退兩匹土狼,但如果它們是從前後兩個方向夾擊,也可以斷定家畜的損失是有不可抗力造成的。上面的例子只限於在安全的區域放牧時出現的事故。如果牧羊人故意把家畜引到危險的區域,引起的一切後果都由牧羊人承擔。 總而言之,由於疏忽引起的事故就要承擔全部的責任。所以,猶太人在做事情之前都做十分周密細緻的 準備,在做事的過程中對每個細節都予以充分的考慮。萬一需要冒險的時候,他們也不做有勇無謀的賭博。 三年前震驚世界的“烏干達救援”事件(將巴勒斯坦游擊隊劫持的飛機乘客從烏干達機場突擊救回的事件)的成功,百分之一是幸運,百分之九十九是在周密計劃基礎上模模擬實情況進行的救援演習。猶太人成功的秘訣就是為冒險做全力的準備吧。  '返回目錄'  
對不言而喻的道理進行確認也是契約
現在我來介紹一個能表明猶太人合理主義的例子。 A將B連同B的牛都僱傭來從事農作業。在作業中,牛因為事故死掉了。這種情況下,責任是A的還是B的呢?《塔木德經》認為應該是B的責任。A是把B和他的牛一起僱傭來的,所以應該理解成B在受僱的時候還充當牛的管理者。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A最初先從B那裡租借來牛,然後再僱傭了B本人。如果牛在以後的作業中死了,A必須就牛的死亡對B做出賠償。為什麼呢?租借牛和僱傭B是分別獨立的兩種契約關係。對第二個例子,我們日本人比較容易理解,而對於第一個例子,恐怕是沒有想到吧。 工人(或僱工)對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損失和不良品的出現有向僱傭方賠償的義務,因為原材料是由僱傭方出錢買的。但是,如果是在僱傭方驗貨﹑收貨,支付了工人工資之後才發現有分量不足或是有不良品的情況,就不是受僱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