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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我國經濟適用房的投資額分別為:億元、185億元、437億元、億元和768億元,平均漲幅在40%左右。
但從1998年房改政策出臺之後,隨著房地產業市場化的進一步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呼籲取消這一特殊的市場。因為在市場條件下,同一種商品但價格卻不相同,就很容易擾亂整個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也給公共財政造成了巨大的住房補貼壓力。經濟適用房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扶植力度,削弱了開發企業的利潤需求,對緩解房地產業日益嚴峻的供求關係和價格漲幅也沒有起到明顯的作用。所以,從2000年開始,經濟適用房的投資額逐漸減少,其占房地產開發投資的比重也一路下跌。從2002年到2005年,中國經濟適用房的投資額分別為:億元、億元、億元、565億元,在房地產總投資額逐年上漲的情況下,這一組數字卻逐年下跌,其所佔比例,更是逐年降低。
8經濟適用房廉租房(2)
●我國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
我國經濟適用房的問題到底出在什麼地方?這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問題。
首先,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包括經濟適用房在內的廉價房,本身就是政府作為住房政策改革的一個過渡性的產物,在住房改革初期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其定位模糊,使其在發展過程中總有不少的問題出現。即便是在2004年5月問世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雖然再次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是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途徑”的原則,但從那一年開始,經濟適用房還是多多少少又增加了“抑制房價”的任務。總是帶著雙重或多重“任務”的經濟適用房,流淌著市場和政策兩種不同血型的血液一直走到今天,使得現在的經濟適用房陷入了既不經濟又不適用的尷尬境地。同樣的房屋,一邊是政府給定的價格,一邊是商品房的市場價格,長期下去,弊大於利。
其次,也就是配合第一個問題所談到的,國家對於誰有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和有限住房,如何在中低收入家庭中進行分配這兩個問題上沒有清晰的思路。雖然各地都制定了經濟適用房認購的相關檔案,但這些規定都非常不嚴密,更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語言在裡面,使得這種規定的權威性受損很大,而可操作性則相對增強,沒有一個統一的、公正的、權威的主要標準在起作用,因此,很多城市出現了哄搶或徹夜排隊登記購房的事情,其實,這都是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後果。而且,政府雖然出臺了很多限制購買的政策和資格認定程式,但對於具有該類資格的購房者如何排序購買卻沒有相應規定。於是,每當城市裡出現經濟適用房限量認購的時候,排在購房現場晝夜不停的長長的隊伍便成了這些城市的一大景觀。
第三,從1998年我國住房體制改革之後,透過出讓土地而獲得的利潤便成為政府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特別是隨著土地出讓制度的進一步規範和招拍掛等土地出讓方式的推廣,土地出讓價格更是一路看漲。而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前提是,國家需要把土地無償出讓給開發企業,所以,如果大規模進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政府收入肯定會大打折扣。因此,政府往往缺乏建設該類住房的動力。而對於開發企業來說,按照各地的普遍規定,要求開發企業低利潤建設經濟適用房。但恰恰企業都以追求利潤為目的,如果限制其獲取利潤的大小,勢必導致沒有開發企業願意建設這類住房。可見,正是由於在經濟適用房的發展過程中,沒有解決好資金來源及收益分配的問題,使得政府和企業對於建設經濟適用房明顯動力不足。
應該說,經濟適用房經歷了這麼多年的發展,仍然有許多地方亟待改進和完善。既然明確了以上問題,應如何改善經濟適用房在發展中遇到的窘境呢?
首先,建立房地產資金流內迴圈制度勢在必行。簡而言之,就是國家應當把居民購買商品房所繳納稅款中的一部分拿出來,作為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專項基金,用以支撐國家投資經濟適用房建設的鉅額財政支出以及補貼給開發企業的市場平均利潤。換句話說,國家可以適當提高房地產交易的納稅額,並透過此項稅款來扶植經濟適用房的發展,達到“以商品房供養經濟適用房”的目的,實現房地產業的資金內迴圈。
其次,應透過全面調查居民生活狀況來制定新的經濟適用房認購規則。在這裡面,首先應該做的,就是要明確個人收入的多少。我們可以透過改善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來明確個人收入,進一步界定該類住房的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