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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不過,除了同情,我也很好奇,很想知道他現在的感受。但我終究沒有鼓起勇氣去問,有一點怕他,更多的還是不忍心揭他的傷疤。
這是美國法律對性犯罪的嚴厲處罰。
美國許多州透過法律規定,性侵犯兒童屬高危險犯罪者,刑滿釋放後,不得居住在幼兒園直至高中校園半英里以內,從而減少可能的再犯罪。
美國有35個州設立了性犯罪因特網站名單,且大多數帶有相片和個人資訊,以便周圍的鄰居能夠提高警惕,同時也可以震懾性犯罪者,減少他再次犯罪的機率。美國有的州不僅把性犯罪犯者的照片和個人資訊公佈在網頁上,還公佈他們的住址、工作單位,以及他們開什麼車,喜歡在哪裡活動等。重複犯罪者必須每90天去警察局報到一次,如果他們留了鬍鬚或者外貌上有任何改變,一定要通知警察局。
在加利福尼亞洲,警局還會用裝有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的腳環或者手環,來跟蹤性犯罪者和嚴重性侵犯傾向者。
現在美國已經有二十多個州透過這項法律:危險性大的性犯罪者出獄後,都要帶上GPS腳環和手環,以便於警察24小時進行監督。他們一旦靠近學校,只要接近學校的距離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外,就會有資訊發到監控者的電腦,如果自行解開GPS,會馬上遭到逮捕。
這種法規,確實是保護了人民的安全,讓婦女兒童遠離這些危險分子,減少犯罪。但是,這種法規也等於不給人悔過的機會。一朝是罪犯,永遠是罪犯,連翻身的機會都沒有了。這種做法,和從前在殺人犯的額頭上烙上“死囚”一樣,讓人們避開他們,敵視他們,排斥他們。
所以,每次想起卡特那個社群的保安,我的心情就特別難受。後來,我再也不去那裡,我怕見到他那慈祥的笑容,也怕看到他沒有尊嚴地活著。
一個人在20多歲時犯下的罪,20多年過去了,別人都“洗心革面,痛改�